《广东省人民政 (略) (略) 2023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0)〔2024〕57号]、《 (略) (略) 转发广东省人民政 (略) (略) 2023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的通知》(潮自然资管制〔2025〕4号)文件规定,同意 (略) 集体土地0.6558公顷,其中农用地0.6558公顷(耕地0.6558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其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复时间:2024年12月2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略) (略) 2023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沙溪镇沙溪一经济联合社(见附图)。
四、征收土地面积:沙溪镇沙溪一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6558公顷(其中留用地0.0855公顷不作补偿)。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 | 青苗补偿费标准 | ||
万元/公顷 | 小计(万元) | 万元/公顷 | 小计(万元) | ||
耕地 | 0.5703 | 141 | 80.4123 | 9 | 5.1327 |
0.0855 | 留用地不作补偿 | ||||
合计 | 0.6558 | 80.4123 | 5.1327 |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该批次用地征地后有5人属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4.*元已经存入“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
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办法:在征地时给予一次性补助,由沙溪镇沙溪一经济联合社自行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略) (略) 沙溪镇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沙溪镇沙溪一经济联合社 | 2025年1月17日至2025年2月7日 | (略) (略) 沙溪镇政府 | 2025年2月8日至2025年2月21日 |
七、凡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九、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 (略) (略) (略) 提出。
十、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利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即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20)〔2024〕57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5年1月1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