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委托代理服务采购公告

四川 - 绵阳 招标公告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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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详情

(略) (以下简称“选聘单位”)成立于2017年11月23日,注册资本:20000万人民币,系四川长虹 (略) (略) 。现选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对“法律事务委托代理服务项目”以公开比选方式进行,现诚邀符合条件的参选人参与报价。

一、项目名称:双创园区法律委托代理服务项目

二、服务内容:

待诉案件情况:建筑工程质量纠纷追责。诉讼标的(预估)具体为:

项目名称服务事项诉讼标的 总额(暂估)项目控制价(含税)
基础代理费风险代理费
法律事务委托代理服务事项一150万元2万元5%(7.5万元)
事项二600万元4.5万元4.88%(29.3万元)
合计750万元6.5万元4.9%(36.8万元)

说明:以上服务内容已包含受托代理方提供法律服务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利润、管理费、保险费、税费等受托代理方为提供本纠纷法律服务所需的一切相关费用及风险负担等一切相关费用,受托代理方不得再另行向委托代理方收取任何费用。

三、采购信息发布媒介: (略) 国资委官网、长虹智慧供应链平台

四、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报名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依法设立,具有相应执业资质,连续正常执业2年及以上,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需提供佐证材料);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架构、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合法经营、依法执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需提供佐证材料);

(3)近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需提供证明材料);

(4)能指派2名及以上律师作为本项目主办律师且应具有5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需提供律师执业证年检页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主办律师近三年内(2021年1月1日后)曾代理过一件及以上仲裁或诉讼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需提供代理合同和判决书、裁决书等证明材料);

(6)主办律师须全程跟进案件处理,亲自参与仲裁或诉讼(包括但不限于出庭等),未经委托代理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主办律师。(可提供承诺函);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报价;

(8)申请人自行负责法律服务人员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提供承诺函)。

备注:以上每项书面材料都需要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公章。

五、递交比选报名表(详见附件)

有意愿参选且符合上述资质要求的供应商,请签订保密协议(见附件3,一式两份,律所名称落款处盖公章以及骑缝章),填写附件报名表(见附件1,律所名称落款处盖公章)并附上资质证明材料(见附件2)。

六、参选须知

(1)报价要求:

本项目采取分阶段报价,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服务内容分阶段收费。

报价次数为二次报价,参选单位按比选文件提交密封响应文件的报价为首次报价,参选单位在讲述完服务方案后,统一填写报价后提交的报价单为最终报价;按事项一法律事务代理和事项二法律事务代理两个分项分别报价。

按照“基础代理费+风险代理费”模式报价,其中基础代理费以绝对值形式报价,风险代理费以固定百分比报价,风险代理费用收取金额按照参选单位依据最终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等裁判法律文书所载金额中实际收回的金额*固定百分比计算。

采购公告时间及报名表提交时间:【2024】年【9】月【04】日【9】时【00】分】——【2024】年【9】月【10】日【17】时【00】分】(逾期将不接受)。

(2)比选保证金:10000元

(3)报名方式:符合以上报名条件的申请人与选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后到现场踏勘并进行案情交流,现场踏勘及案情交流联系人为:【宋先生】,联系电话为:【*】;

请填写并递交比选报名表,并附上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邮件传送至:guobi.*@*hanghong.com参与报名。商务联系人为:【侯女士】,联系电话为:【*】。

(4)比选对象确定:评审小组根据比选规则对比选申请人进行评审,确认比选对象(不少于3家律师事务所)。

七、比选评审

确定比选对象后,通知参与比选的律师事务所,统一进行响应文件评审;参选供方逐一讲解服务方案;评委老师若有疑义可向相应参选方提问,被提问方不得拒绝回答。

响应文件提交及评审日期:【2024】年【09】月【27】日【9】时【00】分】

地点: (略) 安州区界牌镇双创园区爱创办公大楼一楼A02(暂定,若有变化选聘单位提前一天邮件通知变化后的地址)

评审方式:采取现场评审。

最终报价:参与比选对象在评审当日进行最后报价。

八、保密

申请人参与本项目比选的,应与选聘单位就本项目签订保密协议。评审过程不公开,无论中选与否,各申请人响应文件及报名相关资料恕不退回,选聘单位将对参选人资料予以保密,并且选聘单位不对未中选原因做出解释。

九、中选

选聘单位确定中选律师事务所后,将通过有效渠道公布比选结果,公示期满后,发出中选通知书。中选单位应当在接到中选通知书后的3日内派代表与选聘单位进行代理服务合同的谈判和签署工作。逾期未按前述要求签署合同或者要求变更入选条件、结果而签署合同的,选聘单位有权取消中选人资格,另行确定中选人。

十、比选流程

选聘单位发布采购公告——意向供方到选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后进行现场踏勘和案情交流——意向供方提交报名表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供应商评审小组评审报名供方资质——选聘单位联系人向符合资质的供方发送比选文件——收到比选文件的供方根据相关要求编制响应文件——根据比选文件要求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响应文件——评审小组统一评审响应文件——供应商现场讲解服务方案(注意服务方案应包含在响应文件中)——评审小组根据评分标准/细则评分——公布排名情况——供应商离场——根据排名情况发布结果公示——发布中选通知书——合同签订。

(略)

2024年9月2日

附件1:

报名表

(略) :

我所(律所名称: )申请参加贵司“法律事务委托代理服务项目”比选(采购)活动。

律师事务所(盖公章)

日期:2024年 月 日

附件2:

证明材料

(请供方按照采购公告正文“四、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提交)

附件3:

保 密 协 议

编号:2024-CH-079-11-BMXY-

签订地点:四川 绵阳

*方(需方): (略)

*方(供方):

在下列条款中,如无特殊声明,以“*方(需方)”指代 (略) ,以“*方(供方)”指代 。

鉴于双方已经建立或正在寻求建立某种合作关系,一方已经或即将向另一方透漏保密信息,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方同意本协议条款适用 (略) ( (略) (略) 、分公司、以及*方 (略) )签署的购销合同【包含合同(或订单等)】并将严格履行本协议。

2.本协议所称“提供方”是指根据协议向协议相对方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接收方”是指接收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

2.1 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是指:

2.1.1提供方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及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方法及结果、技术、计划(包括研制计划、生产计划等)、数据、工艺、配方、发明(不论是否具有可专利性)、样品、设计图纸(含草图)、计算机软件、产品设计以及制造诀窍、产品鉴定文件、研究主题、试验记录、试验结果等;

2.1.2提供方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未公开发布的管理办法、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产销计划、产销策略、营销政策、价格政策、成本与获利状况、投资方案、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供货商资料、人事档案、通讯方式、对外交流函件等资料;

2.1.3接收方在与提供方合作过程中形成有关研发、经营管理的信息、资料等;

2.1.4提供方有关诉讼、诉讼策略、诉讼方案、和解等资料及信息;

2.1.5双方订立的合同条款、双方合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就彼此间的合作关系或机密资料进行的任何协商、讨论或谈判、任何拟定的安排或协议,任何正在协商、谈判中的经营或运作计划,或与前述协商、讨论、谈判、安排或协议相关的资料;

2.1.6提供方于本协议生效之前向接收方透露的上述保密信息;

2.1.7接收方从其他渠道获取的提供方保密信息,以及任何包含提供方信息的第三方保密信息;

2.1.8直接和间接反应上述信息的任何技术材料、分析、评估、调研、建议、协议、报告及其他文件;

2.1.9双方合作期间,*方从*方直接或间接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处获得和知晓的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书面、口头、电子或物件等方式存储的对客户具有保密价值,或客户负有保密义务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诀窍、研究成果、商业计划、客户信息、财务数据、文档模版、编程规范、开发流程、质量标准、合同条款等;

2.1.10提供方的其他保密信息。

2.2 保密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形式。

2.2.1 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备忘录、纪要、协议、合同、报告、手册、软件代码、图纸、电子邮件等形式;

2.2.2 以会谈、电话等口头方式披露保密信息的,应在披露行为发生的同时申明该信息为保密信息,并在披露行为发生的1日内以书面方式确认。

2.3 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不包括:

2.3.1任何已出版的或以其它形式处于公共领域的信息,以及在披露时接收方通过其它合法途径已获得的信息;

2.3.2提供方书面授权明确同意对外披露的信息;

2.3.3由第三方在不侵犯他人权利及不违反与他人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提供给接收方的信息,并且没有附加不准使用和透漏的限制;

2.3.4由接收方毋需依靠提供方的保密信息而独立开发掌握的保密信息;

2.3.5根据有关司法、行政及权力机关命令而被强制披露的信息。

对于上述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的提供方信息,接收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以最小损害、最小必要性为原则予以披露,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提供方信息遭受误解或歪曲。

3.接收方同意只在本协议所述合作关系目的范围内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接收方:

3.1应采取足够、有效的保密措施,不将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转让、许可,也不以其它方式让无权接触该信息的单位或个人接触该信息;

3.2如因合作的目的确实需要向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商、下游承包商/供应商、顾问)披露提供方的保密信息,须事先得到提供方的书面许可,并与该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

3.3只能在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的情况下向其雇员提供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提供范围仅限于与协议所述业务有关的雇员,提供程度仅限于可执行本合作项目之目的,接收方保证其所有接触保密信息的雇员遵守保密义务;

3.4不得直接或间接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掌握提供方保密信息的雇员离开提供方;

3.5不得为他人泄露、窃取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取得提供方保密信息提供任何条件;

3.6不得于合作目的之外使用保密信息,除非获得提供方事先书面许可;

3.7如合作关系未建立或终止,接收方应按照提供方的要求将保密信息及其载体返还给提供方或销毁,不能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

4.接收方同意:

4.1 接收方所有雇员(包括与接收方建立劳动、劳务、雇佣等关系的人员以及离职人员)均遵守本协议。接收方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包括司法程序)防止上述人员违反本协议,如上述人员违反本协议的(即使是上述人员的个人行为),视为接收方违反本协议,由接收方承担违约责任;

4.2 接收方因合作需要,需向其代理商、下游承包商/供应商、顾问等第三方披露提供方的保密信息的,应得到提供方书面同意。接收方同时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要求上述第三方保守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如上述第三方侵犯了提供方的保密信息,视为接收方违反本协议,由接收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4.3 接收方雇员、与接收方合作的第三方的保密义务不因离职或与接收方的合同解除、终止而终止,若接收方相关雇员离职后或其合作的第三方于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违反保密义务,视为接收方违反本协议,由接收方承担违约责任。

5.强制披露

5.1 如果接收方根据适用的法律程序或行政强制性要求必须披露保密信息,则接收方:

5.1.1事先以书面方式通知该保密信息的提供方,由提供方判断是否属法律法规强制性披露要求,并确定披露范围;

5.1.2若确属法律法规强制披露要求,接收方应尽最大努力建议执法部门与提供方联系,由提供方提供相关保密信息;

5.1.3若接收方被强制要求直接向执法部门披露,接收方应立即通知提供方并提供相关保密信息的副本,并提供经接收方法律顾问确认所披露信息属于强制披露范围的书面确认函,除非法律法规禁止;

5.1.4在任何情况下,接收方接到强制披露要求后,均应立即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寻求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或限制保密信息的进一步扩散;

5.1.5从要求披露该保密信息的司法或行政机构处获得书面的担保或确认,以确保该司法或行政机构对该被要求披露的保密信息采取法律要求的最高级别的保护,并在法律程序或行政要求所允许的最小范围内披露该保密信息;

5.1.6若*方被强制要求披露*方客户的保密信息,则*方应同时通知*方及*方客户,以便*方及/或*方客户寻求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或限制保密信息的进一步扩散;

5.1.7不得于日常生产经营外不合理地创设条件以满足法律法规强制披露要求,否则视为违反本协议中的保密义务。

5.2 *方在融资业务中为满足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门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而披露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披露采购协议、订单及收付款凭据等,不构成对本协议中保密义务的违反,且无需事前取得*方同意。

6.限制宣传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任何方式、或通过任何媒体、宣传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报纸、宣传材料、广播、电视、杂志等发布与另一方的任何合作信息。合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合作关系、合作领域、合作金额、合作项目、客户信息,双方正在或即将进行某种磋商、或缔结某种合作关系的可能性;或双方即将缔结、已缔结、或已终止某种合作关系的事实等。

7.保密信息的返还或销毁

7.1 在双方合作关系终止时或在提供方以书面方式要求时,接收方应立即返还或销毁所有提供方相关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保密信息的原件、复印件、复制品及对保密信息的概述摘要,并向提供方提供已经返还或销毁保密信息的书面确认。但当存在以下情形时,接收方在获取提供方的事先同意后,可以不予返还,但应当继续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即:当提供方要求返还保密信息时:

7.1.1该保密信息因其特殊性质不具有返还的可能性,但应当予以销毁;

7.1.2该保密信息已经在提供方同意的前提下被销毁且不具有返还可能性;

7.1.3接收方根据法律规定需继续保留保密信息的复印件、复制品。

7.2 对于*方客户的保密信息,在双方合作关系终止时或在*方客户以书面方式要求时,*方应立即返还或根据*方客户要求销毁所有根据本协议所取得的*方客户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保密信息的原件、复印件、复制品和对保密信息的概述摘要,并向*方提供由*方客户签署的已经返还或销毁保密信息的书面确认。

8.所有权

8.1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归提供方所有。本协议任何条款不构成对保密信息明示或暗示的转让或许可,接收方也不能在合作目的之外使用保密信息。

8.2若保密信息为*方客户提供,则*方客户为保密信息所有人。本协议任何条款不构成*方客户对保密信息明示或暗示的转让或许可,*方不得在合作目的之外,或超出*方客户以书面方式做出的许可范围使用*方客户的保密信息。

9.瑕疵免责

9.1除双方另有约定,提供方不保证其披露的保密信息未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其它权利,亦不保证保密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提供方不承担任何接收方使用或不能使用该等保密信息所造成的损害责任。

9.2对于*方客户的保密信息,*方不向*方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方不承担任何*方使用或不能使用该等保密信息所造成的损失。

10.违约责任

双方确认,根据保密信息的特性,仅仅在金钱上的赔偿将无法满足任何违反本协议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更有效地保护各方利益,双方同意并认可当出现任何针对提供方的违约或预示违约行为时,在法律或公平原则所提供的权利救济之外,提供方有权:

10.1在不提供任何实际损害证明的前提下,获得针对任何预示违约行为或实际违约行为的禁令,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接收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接收方须尽一切努力尽快消除泄密事件对提供方造成的不利影响或在提供方的要求下配合提供方积极止损。若接收方夸大或错误宣传双方合作信息,接收方应根据提供方要求及时澄清并纠正;

10.2要求接收方赔偿提供方因接收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和其他相应违约赔偿;

10.3若因此导致包括但不限于*方客户在内的第三方对提供方的索赔,接收方应为提供方抗辩,对提供方进行保护,并赔偿提供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1.协议期限及终止

11.1 期限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并长期有效;合作期限内,若任一方需要提前终止协议,应提前9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后本协议即为终止。

11.2 终止的效力

即使本协议无效、期满或被终止,或双方的合作关系被终止,接收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与责任应持续有效,直至该等保密信息经过合法途径处于公共领域而无需保密为止。

12.双方在此明确:

12.1提供方并未因此协议之签订而授予接收方任何其所拥有的专利、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

12.2此协议不得解释为“双方具有合伙或代理关系”;

12.3依据本协议,任一当事人并无采购、销售、授权、转移或为其他处分任何技术、服务或产品之权利或义务;

12.4本协议是双方间就相关主题的完整理解,除非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修订,且由双方签署,否则此类变更或修订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12.5若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被裁定为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则该条款应当被视作无效,但是本协议中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对于被裁定为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应以双方重新协商确认的有效的、合法的、可执行的,且与原条款意思最为接近的条款进行替代。

13.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项下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 (略) 管辖。

*方(需方): (略) *方(供方):

(盖章) (盖章)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四川, (略) ,安州区,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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