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细胞科技有限公司川南细胞产业中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四川 - 泸州 审批公示 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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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详情

关于 (略) 川南细胞产业中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

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日我局对 (略) 川南细胞产业中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以公告,公告期为**日-**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晓美

电 话:0830-*

地 址: (略) 龙马潭区安宁街道云台路88号3楼304室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1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CRQ4BU15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李子茂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 (略) 川南细胞产业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泸市环龙马潭建函〔2024〕22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证书名称


许可编号


许可内容

泸市环龙马潭建函〔2024〕22号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 (略) 川南细胞产业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川南细胞产业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龙马潭区安宁街道,租用川酒集团自贸区总部基地E栋5层,建筑面积约1800m2,建设细胞库与细胞制备实验室、细胞质量第三方检测公共平台及科研中心。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60万元。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该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施工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扬尘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实验器皿清洗废水和实验室地面清洁废水,经“接触氧化+消毒处理”一体化设备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预处理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输送至二道溪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生活污水和纯水系统 (略) 政污水管网,输送至二道溪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实验区微生物气溶胶经生物安全柜高效过滤器过滤后,再经实验室三级过滤净化处理后排放;实验区配置酒精、紫外线照射、新洁儿灭菌药等消毒灭菌措施。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项目平面布置,合理布置噪声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隔声、减振、定期维修保养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加强对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的规范化环境管控。医疗废物经高压锅灭菌灭活后,收集至医疗废物暂存室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过期、淘汰变质药剂收集至危险废物贮存库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及物资,加强生产设施设备及环保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

及维护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本项目不涉及总量控制指标。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备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六、项目建设中若违反《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将由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七、 (略) 龙马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许可决定日期

2024/7/3

有效期自

2024/7/3

有效期至

2099/12/31(长期)

许可机关

(略) 生态环境局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0A

当前状态

1

数据来源单位

(略) 龙马潭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B*K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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