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产20亿粒新固能射钉药柱(片)、配装20亿发一体射钉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日我局对年产20亿粒新固能射钉药柱(片)、配装20亿发一体射钉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以公告,公告期为**日-**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晓美
电 话:0830-*
地 址: (略) 龙马潭区安宁街道云台路88号3楼304室
序号 | 中文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泸 (略)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D4PE367Y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邹伟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年产20亿粒新固能射钉药柱(片)、配装20亿发一体射钉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泸市环龙马潭建函〔2024〕21号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许可内容 | 泸市环龙马潭建函〔2024〕21号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年产20亿粒新固能射钉药柱(片)、配装20亿发一体射钉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泸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20亿粒新固能射钉药柱(片)、配装20亿发一体射钉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龙马潭区罗汉街道湾桥板101号,租赁 (略) 现有厂房进行适应性改造。项目占地98167m2,建筑面积约6000m2,利旧改造18栋工房,购进粉粹机、胶化机、造粒机、烘盆、装配机等设备,建设1套年产20亿粒新固能射钉药柱(片)、配装20亿发一体射钉生产线。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0万元。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 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施工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扬尘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用水大部分蒸发损耗,少量进入产品;设备清洗废水排入浸泡池,浸泡池内废水不外排;地面清洗废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地面洒水抑尘。生活污水经厂区既有化粪池收集处理后,输送至城东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胶化烘干废气通过冷凝回收+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加强生产过程中的日常环境管理,落实无组织废气排放管控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项目平面布置,合理布置噪声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隔声、减振、定期维修保养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加强对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的规范化环境管控。不合格物料收集后经浸泡池浸泡,投入胶化机混合回用于生产;不合格药柱和实验分析废物收集后捣碎,混入包覆材料中并加入*酸*酯,调为包覆液使用;废包装袋外售综合利用;废润滑油、含油抹布、手套及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危废贮存设施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相关规定。 (六)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控措施。加强源头控制,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对危废危废贮存设施、化学品仓库、浸泡池、三级沉淀池以及污水管线等区域采取可靠有效的防渗措施,防止各类污染隐患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加强防渗设施日常维护和检测,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本项目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VOCs 0.431t/a。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备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六、项目建设中若违反《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将由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 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七、 (略) 龙马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7/3 | |
有效期自 | 2024/7/3 | |
有效期至 | 2099/12/31(长期) | |
许可机关 | (略) 生态环境局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0A | |
当前状态 | 1 | |
数据来源单位 | (略) 龙马潭生态环境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B*K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