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关于规范托管中心管理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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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市关于规范托管中心管理的实施方案
阿市教科字〔2024〕9号

(略) 托管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强“小饭桌”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略) 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双减”意见要求,以规范托管中心经营行为,保障广大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推动托管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目标,以建立托管中心共同监管、联动处置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托管中心,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以营利或非营利为目的在学校以外举办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为学生提供就餐、午休、课后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学生家长、亲友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人数在5人及以下的,不属于本实施方案所称托管中心范畴。

三、部门职责

市 (略) 托管中心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教育和科学技术局等行政部门组成,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略) 托管中心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通报,落实片区、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 (略) 托管中心管理落实。

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教育和科学技术局等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方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托管中心管理及投诉信访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负责本辖区内托管中心的日常巡查、综合协调和执法工作,并督促指导村(社区)将托管中心纳入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范围;负责辖区内托管中心的摸底登记造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涉及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范围事项的,协调各职能部门对托管中心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协助查处、取缔非法托管中心。

(二)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负责营利性 (略) 场主体登记、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安全经营活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广告审核、收费价格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度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送新设立托管中心相关信息。

(三)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负责托管中心内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抽样检测、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工作,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治。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负责托管中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五)公安局:依法负责辖区内托管中心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对托管中心人员提供安全技术防范和治安管理方面的指导,依法核查和提供其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记录信息。

(六)消防救援大队:依法负责对托管中心消防安全开展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七)民政局:依法负责非营利性托管中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负责对托管中心收费价格成本核查,对托管中心的收费价格进行审核备案。

(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负责查处涉及托管的违章户外广告设施,指导监督片区、乡(镇)、街道依法查处托管中心违法搭建、加建、扩建行为。

(十)交通运输局:依法负责查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

(十一)自然资源局:依法负责查处托管中心的违法用地行为。

(十二)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略) 域内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教师队*管理,禁止在职教职工开办或参与开办托管中心,禁止在职教师诱导逼迫学生参加托管中心;杜绝在职教职工在托管中心兼职,依法处置托管中心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行为。

托管中心实行属地管理、属地负责的管理体制,各片区、乡(镇)、街道应当建立托管中心协调管理机制。

四、登记管理

(一)托管中心开展托管服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卫生、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方案规定相关条件的服务场所、设施;不得选用地下室、临时建筑以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建筑。

2.新建及设置在公共建筑内的托管中心消防安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公共建筑的要求。

3.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应当在营业执照或民办非登记证书许可范围内规范开展托管服务,不得以托管名义开展学科类、艺体类、科技类等其他超过许可范围的培训,不得提供过夜住宿服务。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托管中心的, (略) 场主体登记;以非营利为目的设立托管中心的,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各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方案规定,另行制定托管中心登记程序指引。

(三)营利性托管中心的经营范围根据实际经营项目进行申请:

1.为学生非在校时段提供接送、休息、看护服务(不包括从事课余辅导、教育培训、餐饮、住宿等类业务)的,使用“学生校外托管服务”。

2.提供学生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 (略) 场监管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3.营利性托管中心不适用于集群注册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

4.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托管中心的登记信息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形成工作联动,每季度将登记信息抄送至相关部门和片区、乡(镇)、街道,由各单位和片区、乡(镇)、街道依职责监管。

(四)设立非营利性托管中心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办理登记。

民政部门应当将托管中心的登记信息每季度抄送至相关部门和片区、乡(镇)、街道,由各单位和片区、乡(镇)、街道依职责监管。

(五)托管 (略) 场主体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消防、食品经营、建筑安全、收费价格备案等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六)托管中心登记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定程序向登记机关或行政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变更场地,新场地应符合相关要求。

(七)托管中心解散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在注销前不损害托管学生利益的前提下完成相关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清算公告结束后依法定程序向行政许可机关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注销登记工作。

五、设置标准

(一)托管中心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托管中心场所的卫生、食品安全、消防、人身安全管理。

(二)托管中心提供托管服务的场所必须具备合法手续,应当符合建筑物结构安全。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类、艺术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幼儿园设置标准,托管中心设置在建筑的1-3层,不得违规加层加建,暂托学生人均室内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

(三)托管中心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不能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同在一栋建筑内,并确保与危险化学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离,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工业建筑内设置托管中心。

(四)托管中心应当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托管学生在25人以下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应当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托管中心管理者与工作人员应当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五)托管中心提供餐饮服务的,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天健康晨检,严禁带病上班。

(六)托管中心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1.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保障学生放学后在托管中心及午托返校的安全。

2.未接到托管学生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

3.学生托管时始终有工作人员看管。

4.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托管学生,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迅速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七)托管中心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八)托管中心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托管中心的主要负责人是其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1.制定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确保数量充足、安全有效。

3.保证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实施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九)托管中心提供餐饮服务的,应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加工场所应设置在依法登记的场所之内,其场所及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处理的设施设备。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建立食品留样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托管中心应当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托管学生不受人身伤害。托管中心应当配备足够的警用器械,参照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公治〔2015〕168号)规定,配备与托管人数规模相适应的专职保安。从业人员和托管学生总数少于100人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保安;1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2名专职保安。

(十一)托管中心发生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 (略) 场监管部门报告。

(十二)托管中心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人员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存档于机构备查。如遇托管学生及接送人员有变动的,应及时更新变动情况。

(十三)托管中心应当与托管学生监护人协商签订托管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退费与争议解决办法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托管中心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限内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被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按照托管协议剩余天数退还托管费用。

(十四)托管中心应当在场地出入口、活动区、餐饮区、食品加工操作区等安全重点区域设置监控设备,监控视频保存90天以上,同时兼顾做好学生隐私保护。应当安装与公安部门联网的一键报警系统。

(十五)鼓励托管中心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

(十六)鼓励提供学生就餐服务的托管中心开展“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规范公开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落实自身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职能部门监督。

六、监督管理

(一) 托管中心应当在托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证照、经发改部门审核备案的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坚持综合治理方式,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监管责任。每学期联合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的托管中心经营服务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及时查处非法、违规经营的托管中心。

(三)托管中心未依法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手续而擅自从事托管活动的,或在托管活动中违规组织开展校外培训、违反消防、建筑、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教育和科学技术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托管中心的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实施方案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联 系 人:王 乐

联系电话:*

(略) 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略) 场监督管理局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略) 公安局 (略) 消防救援大队

(略) 民政局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自然资源局 (略) 交通运输局

(略) 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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