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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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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方): (略)
地址: (略) 新都区新都大道783号
联系方式:028-*
供应商(*方):四 (略)
地址: (略) 龙青环线90号
联系方式:*
主要标的:
序号 | 名称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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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略) 汽车租赁 | 1(包) | ¥1,038,500.00 | ¥1,038,500.00 | 1.供应商提供的车辆应为自有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磋商文件要求; 供应商必须保证提供的车辆具备车辆道路运输证,行驶证,车辆技术状况达到国家标准,车况良好,无违章、违法、及法律纠纷。 2.供应商车辆需要配置司机人员。要求司机身体健康,驾驶员从业资格证、A1驾驶证,3年及以上大客车驾驶经验,无违法犯罪记录。供应商(包括司机)应保守采购人公务私密。 3.、供应商车辆和人员应按采购人要求的时间提供用车服务,严禁酒后开车,服从采购人用车安排。采购人对供应商投入的车辆和人工作上的失误有处罚权,有权要求更换车辆和司机。 4.、供应商对车辆保养、维护、维修、保险、保管等负全部责任,提供用车服务期间发生车辆丢失、损伤、违章等均与采购人无关。 5、租赁服务期内,供应商负责车辆的年检、环保检测、维修和保养、保险等,并自行承担费用; 6、供应商提供服务的自有车辆数量基本要求:35-39座车型30辆、45-55座车型10辆(要求分类提供每辆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有效期内的保险单(强制保险)复印件和车辆外部照片(拍照须清晰可见),座位数以行驶证核定人数为准。) 7、供应商负责缴纳提供服务车辆的各种保险费和税费,包括强制保险、车船税,第三者责任险150万元,每辆车乘坐险不低于40万元。(单独提供承诺函) 8、供应商提供服务的每辆自有车辆的所有登记信息中,记载的最后所有权人的名称必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 9、供应商必须保证车辆安全、准时,按约定线路把采购人接、送到目的地,中途不得上下乘客和私自改变线路等。凡遇途中车辆故障或路阻等原因,供应商应及时调配车辆或临时改变捷近的线路。但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因浓雾、道路、自然灾害等)造成的车辆晚点时,不视为供应商违约。 |
合同金额: 1,038,500.00元,大写(人民币):*佰零*万*仟*佰元整
履约期限:**日至**日
履约地点: (略) 新都校区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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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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