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施工暂设的部分给排水工程施工采购结果公示

辽宁 - 盘锦 中标结果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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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详情

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

施工暂设的部分给排水工程施工采购

招标文件

(招标人)招标编号:

*-A-W-G-*-062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编号:

TC240P83M

( (略) )招标项目编号:

C*2007

标段(包)编号:

C**

招标人:

北方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2024年07月


目 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6.发布公告的媒介

7.联系方式

8.投诉/异议受理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总则

2. 招标文件

3. 投标文件

4. 投标

5. 开标

6. 评标

7. 合同授予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较差或未提供不得分。

1. 评标方法

2. 评审标准

3. 评标程序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不适用。

附件1:技术标准和要求附件2:《合规承诺书》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附件4: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6: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7:安全管理协议书格式

附件9: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制度(程序文件)清单

附件10:廉洁合作承诺书格式

附件11:保密承诺书

附件12:图纸、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等

附件13:合同价款调整明细表

附件14:承诺书

附件15:工程量清单报价及工程价款结算要求

工程量清单报价及结算要求

附件16:统一使用华锦联合石化指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的通知

附件17:北方 (略)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附件18: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核材料清单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图 纸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其他材料


第一章招标公告

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施工暂设的部分

给排水工程施工采购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施工暂设的部分给排水工程施工采购已由北方 (略)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北方 (略) ,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为自有资金30%,其他资金(银行贷款)70%,招标人为北方 (略)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略) 受招标人委托,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招标范围: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施工暂设的部分给排水工程施工,具体工程内容详见设计文件。其中:1.给水部分,主要包括:DN150、DN200给水管线、配套阀门及井室等;2.排水部分,主要包括:U型槽式排水沟、沉沙坑,排 (略) 口与雨水总管相连部分钢管的连接。

2.1.2标段划分:本项目为1个标段。

2.2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8月5日,计划完工日期:2024年8月30日。

2.3工程建设地点: (略) 大洼区辽东湾新区北方 (略) 项目现场。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

(1)资质要求:投标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投 (略)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2)项目经理要求: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执业资格(注册于投标人单位)、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90天(含)内任意时间由其所属单位缴纳的由社保机构开具的连续三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

(3)财务要求:不做要求

(4)业绩要求: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文件递交截止时间7日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投标人须提供合同协议书(至少包括施工内容、合同金额、签订日期及双方盖章页等能够证明上述业绩要求的材料)的扫描件。相关扫描件的盖章、签字及主要内容应清晰可见,如无法辨认视为业绩无效。投标人对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情况,经核实,否决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信誉要求: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7日内,投标人 (略)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注:投标人在“信用中国”(http://**.cn) (略) 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提交查询截图。(评审时以现场查验为准)。

(6)其他要求:

a.投标人无违法、违约和不良诉讼,没有处于投标禁入期内。(投标人须提供承诺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b. 两年内(至本次投标截止时间)在北方 (略) 采购过程中不存在被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认定或视为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导致否决投标(报价)的情形。(投标人须提供承诺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c. 投标人须承诺在招标全过程中,投标人无条件配合招标人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地考察。一旦发生投标人拒绝配合,或发现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则该投标人的中标资格自动取消,并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须提供承诺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d.投标人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投标人须提供承诺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07月12日23时55分00秒至2024年07月19日23时55分00秒(北京时间,下同),在中国兵器 (略) (网址:http://**-ebuy.com)注册并下载电子资格预审文件。

4.2 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80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08月2日09时30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中国兵器 (略) 使用CA数字证书加密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并在此时间前现场递交单独密封的纸质投标文件。

5.2 递交单独密封的纸质版投标文件地点: (略) 大洼区辽东湾新区滨海大道北方 (略) 2号楼208会议室。

5.3 投标人递交的纸质版文件仅作为资料归档使用, (略) 软件无法获取、解密投标人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则认为此次投标无效,不再使用纸质版投标文件参与评标。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在中国 (略) 、中国兵器 (略) http://**-ebuy.com)、中国 (略) http://**)上。

7.联系方式

招标人: 北方 (略)

地址: (略) 大洼区辽东湾新区北方 (略)

邮编:*

联系人:杨工

电话:0427-*

招标代理机构: (略)

地址: (略) 辖 (略) (略) 1号楼6层(601-605室)、9层(903-915室)

邮编:*

联系人:杜春龙、陈方飞、朱宏波、王巍

电话: *

电子邮件:*@*ttp://**

8.投诉/异议受理

单位名称:北方 (略)

地址: (略) 大洼区辽东湾新区北方 (略)

联系人:杨工

电话:042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关于本次招标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北方 (略)

地址: (略) 大洼区辽东湾新区北方 (略)

联系人:杨工

电 话:0427-*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略)

地址: (略) 辖 (略) (略) 1号楼6层(601-605室)、9层(903-915室)

联系人:杜春龙、陈方飞、朱宏波、王巍

联系电话:*

1.1.4

项目名称

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施工暂设的部分给排水工程施工采购

1.1.5

建设地点

(略) 大洼区辽东湾新区( (略) 西、滨海大道南)。

`1.2.1

资金来源

见招标公告

1.2.2

出资比例

见招标公告

1.2.3

资金落实情况

见招标公告

1.3.1

招标范围

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施工暂设的部分给排水工程施工,具体工程内容详见设计文件。其中:

1.给水部分

主要包括:DN150、DN200给水管线、配套阀门及井室等。

2.排水部分

主要包括:U型槽式排水沟、沉沙坑,排 (略) 口与雨水总管相连部分钢管的连接。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8月5日

计划完工日期:2024年8月30日

1.3.3

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及行业施工验收规范验收合格标准、满足设计文件以及发包人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见招标公告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在招投标活动中组织或者参与围标串标的;

(2)在招投标活动中采取指使、操纵、贿赂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违规手段谋取中标的;

(3)挂靠借用其他单位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的;

(4)转入、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参加投标的;

(5)将承揽的项目转包,或者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的;

(6)将承揽的项目进行违法分包的;

(7)在招投标活动中诬告乱告、恶意申诉,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的;

(8)向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行贿,或者向利益相关方行贿索贿的;

(9)未按项目质量管理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或者在检验检测中弄虚作假,指使或者直接伪造鉴定结论,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报告或者证明材料的;

(10)擅自或与建设单位及可能涉及的招标代理、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工程施工、工程造价、工程审计等单位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降低产品、服务质量或者提高项目实施成本,对建设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11)擅自降低设备指标、材料标准的,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设备材料,或降低服务水平,违背服务承诺的;

(12)发生较大以上(含)质量事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13)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承揽项目严重超期、拖期,对建设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14)擅自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或者主要管理人员未经批准擅离职守、情节严重的;

(15)因投标人违规违法、导致发生劳资纠纷、商务纠纷、节能环保行政处罚等法律诉讼或者群体性事件等,对建设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16)违反保密规定,对建设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失泄密问题的。

(17)未按要求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8)不同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投标行为中存在编制投标文件的IP地址(经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提起澄清后,投标人无法提供合理解释或合理证明材料)、MAC地址、电脑芯片、 (略) 卡序列号标识一致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

踏勘集中地点: /。

联系人: /。

电 话:/。

注意事项:/。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1.12

偏离

□不允许

?允许 偏离范围除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外

偏离项数:不限定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澄清与修改、变更公告等(如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过时将不予受理

形式:在中国兵器 (略) 以数据电文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2.2.2

投标截止时间

同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时间:招标文件澄清发出后48小时内确认,逾期未确认视为收到

形式:在中国兵器 (略) 上进行确认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时间:招标文件修改发出后48小时内确认,逾期未确认视为收到

形式:在中国兵器 (略) 上进行确认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3.2.3

最高投标限价

□不设招标控制价

?设招标控制价:235.*元(含税)(*佰***万*仟*佰元整)

3.3.1

投标有效期

90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要求,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银行保函、保险保函

在中国兵器 (略) 上递交

投标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元整(大写:*万元整)

注:(1)境内投标人银行电汇投标保证金时,应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投标保证金汇入银行及账号:投标人在中国兵器 (略) 支付投标保证金时由系统随机生成。

提交时间:以专项账户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到账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未按时到账的保证金视为未提交。

(2)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境内投标人应从投标人开户银行出具,保函 (略) ;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保函扫描件。

(3)采用电子保险保函形式的, (略) 电子投标保险功能进行申办,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完成办理并生成加密保单,保险期限应涵盖投标有效期, (略) 在开标前15分钟自动开启解密并传输至评标系统;

(4)投标人未按时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未足额缴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或保证金形式、内容和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将导致投标被否决。

(5)中标人与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合同签订 (略) 的规定退还。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3.5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无

?有,具体要求: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年份要求

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7日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在电子版投标文件的相应位置加盖中国兵器 (略) 验证的电子公章或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指书写签字、签名章、人名章,下同)图片(指书写签字、签名章、人名章,下同)图片(按平台要求方式)。

(2)纸质版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及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3)投标文件正本中签字、盖章或签字、盖章页应为原件。副本可为正本复印件。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是。

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份数1份;副本份数1份。

电子版投标文件:1份(U盘)。

(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需提供辽宁地区通用计价软件文档和excel文档)1份。

纸质版投标文件及电子版投标文件(U盘) (略) 上传电子版投标文件一致; (略) 上传电子版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 (略) 上传电子版投标文件内容为准。

3.7.5

装订要求

投标人应将纸质版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和U盘版投标文件分别注明“正本”、“副本”、“U盘版”字样,分别密封装订,并使用自行准备的密封袋和密封条进行密封。投标人须 (略) 上传版投标文件的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公章,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国兵器 (略) 的要求通过客户端软件对将要上传的投标文件进行加密。

纸质版投标文件应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投标文件整体须编制页码。

4.1.2

封套上写明

纸质版投标文件需用密封条在投标文件袋开口处密封,封条上加盖投标人公章及在 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开启投标文件袋正面应注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招标人、投标人名称、包号(如有)及开标时间等信息,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A)款,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纸质版投标文件送至开标地点。注意: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单独密封的纸质版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地址: (略) 大洼区辽东湾新区北方 (略) 2号楼208会议室

收件人:杨工

电话:0427-*

?(B)款,平台上传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方式:通过中国兵器 (略) 使 (略) 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注:投标人应在投标截 (略) 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单独密封的纸质版投标文件。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略) 大洼区辽东湾新区北方 (略) 2号楼208会议室

5.2

开标程序

开标顺序: (略) 的规定和顺序进行开标, (略) 查阅开标过程。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

专家4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中国兵器 (略) 上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人

7.3.1

履约保证金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电汇、银行独立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签约合同价的10%。

(1)采用电汇方式支付履约保证金的

履约保证金金额在*元(含)以上的,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通过线下支付方式支付至招标人下方所列汇款账户:

名称:北方 (略)

开户行:中国 (略) 盘锦辽东湾支行

银行账号:*6780

开户支行联行号:*

履约保证金金额在*元以下的,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通过中国兵器 (略) 办理。

(2)采用保函方式支付履约保证金的

履约保函原件交至招标人, (略) 。

?不要求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是,具体要求:按中国兵器 (略) 相关规定执行。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上传至中国兵器 (略) (网址http:// bid.norincogroup-ebuy.com)并在此时间前现场递交单独密封的纸质版投标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内容应保持一致。评标时纸质版投标文件如与电子投标文件不一致,以电子版为准。

□否

10.2

投标报价要求

详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10.3

付款条件

见专用合同条款“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0.4

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代理机构将按照如下规定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原国家发改委[2011]534号文件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计算(以下简称“相关取费标准“)。

(1)招标项目每标段(包)的中标金额小于人民币*元(不含)的代理服务费,工程及服务类按相关取费标准的70%收取,货物类按相关取费标准的70%收取;

(2)招标项目每标段(包)中标金额人民币在*元(含)至*元(不含)的代理服务费,工程及服务类按相关取费标准的60%收取,货物类按相关取费标准的58%收取;

(3)招标项目每标段(包)中标金额在人民币*元(含)至*元(不含)的代理服务费,工程及服务类按相关取费标准的50%收取,货物类按相关取费标准的45%收取;

(4)招标项目每标段(包)中标金额在人民币*元(含)至*万元(不含)的代理服务费,工程及服务类按相关取费标准的40%收取,货物类按相关取费标准的37%收取;

(5)招标项目每标段(包)中标金额大于人民币*万元(含)的代理服务费,工程及服务类按相关取费标准的35%收取,货物类按相关取费标准的32%收取。

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方式:从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余款(如有)退回。如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 (略) 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10.5

索引目录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应列出打分索引目录,列明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与评分标准一一对应的章节和页号,索引目录格式自拟。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被 (略)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cn)或 (略)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 (略) 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以下所有附件格式仅供参考,实 (略) 自动生成相关附件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元)

质量目标

工期

备注

签名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并上 (略) 。

评标工作组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评标方法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综合评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综合评分相同的,将依照投标价格、技术、商务的优先次序,按分项评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指书写签字、签名章、人名章,下同)图片及加盖单位电子公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承诺书保证

提交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的相关承诺书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 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3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付款条件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3项规定

其他要求

无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否决投标的情形

实质性要求

满足招标文件中实质性要求的,通过审核。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施工组织设计: 25分

项目管理机构:10 分

类似项目业绩:20分

投标报价: 45 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1)当计算基准价时,如有效投标人数量≥5时,评标基准价按以下方式设置:

如某个有效投标价与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的偏离超过±30%时,暂称此报价为“偏离报价”。

当偏离报价的数量在所有有效投标报价数量中的占比低于50%时,去掉偏离报价后,其余有效投标报价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当偏离报价的数量在所有有效报价数量中的占比高于50%(含)时,去掉20%占比数量的最高评标价和20%占比数量的最低评标价后,其余有效投标报价参与计算评标基准价,去掉数量不是整数时,向下取整。

(2)当计算基准价时,如有效投标人数量<5 时,取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一、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平均价-参与计算评标平均价中的最低价)×K+参与计算评标平均价中的最低价,K=0.7

备注:有效投标报价指所有通过初步评审,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报价。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2.4

(1)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25分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2分)

对投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简练,结构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编制连续页码,目录与正文是否对应,文字、复印件是否清晰等进行类比,综合评审符合要求:

好2分;

一般1分;

较差或未提供得0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6分)

根据施工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措施全面、针对性强、施工重点难点分析突出、清晰对策合理进行打分:

好4(不含)-6(含)分;

较好2(不含)-4(含)分;

一般0(不含)-2(含)分;

较差或未提供不得分。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3分)

根据投标人编制的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是否合理,目标明确、体系完整、重点、难点、关键部位阐述全面,针对性强进行打分:

好3分;

较好2分;

一般1分;

较差或未提供不得分。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3分)

根据投标人编制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是否合理,风险因素识别全面,针对性强进行打分:

好3分;

较好2分;

一般1分;

较差或未提供不得分。

环境管理体系与措施

(3分)

根据投标人编制的环境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是否合理,针对性强进行打分:

好3分;

较好2分;

一般1分;

较差或未提供不得分。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3分)

根据投标人编制的施工 (略) 络图是否合理,满足工期要求;保证措施是否全面、针对性强、满足履行合同的需要进行打分:

好3分;

较好2分;

一般1分;

较差或未提供不得分。

资源配备计划

(3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劳动力计划表》《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是否合理,满足履行合同的需要进行打分:

好3分;

较好2分;

一般1分;

较差或未提供不得分。

合理化建议

(2分)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施工特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是否有针对性,是否切实合理可行性进行打分:

好2分;

一般1分;

较差或未提供不得分。

2.2.4

(2)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10分)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5分)

1、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得2分;

提供职称证书扫描件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90天(含)内任意时间由其所属单位缴纳的由社保机构开具的连续三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

2、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文件递交截止时间7日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1项类似工程施工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业绩得2分,每增加一项加1分,最多得3分。

注:投标人须提供合同协议书(至少包括施工内容、人员岗位名称及姓名、签订日期及双方盖章页等能够证明上述业绩要求的材料)的扫描件。相关扫描件的盖章、签字及主要内容应清晰可见,如无法辨认视为业绩无效。投标人对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情况,经核实,否决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3分)

1、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得2分;

提供职称证书扫描件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90天(含)内任意时间由其所属单位缴纳的由社保机构开具的连续三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

2、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文件递交截止时间7日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1项类似工程施工项目担任技术负责人业绩(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的业绩得1分。

注: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合同(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的扫描件。合同不能体现技术负责人业绩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合同至少包括施工内容、合同金额、项目管理机构配置表等、签订日期及双方盖章页等能够证明上述业绩要求的材料。

其他主要人员(2分)

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合理,职责明确,配置的人员主要工作经历丰富,满足项目要求:2分;

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较合理、职责较为明确,配置的人员主要工作经历较丰富,基本满足要求:1分;

有较大瑕疵:0分。

注:项目管理机构至少应包括以下人员:安全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机械员、造价员。根据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项目经理部人员配置表及其提供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和岗位证书和半年以上社保证明等进行评审;若缺证件,视为该人员为无效。

2.2.4(3)

类似项目业绩(20分)

类似项目业绩(20分)

在资格业绩要求条件上,列入资格业绩要求的业绩不计分,

投标人提供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文件递交截止时间7日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合同金额按下列要求给分:

1、大于 100 万元,小于等于 500 万元,提供一份业绩合同得 1 分,每多提供一份加 1 分,此项最多得 5分;

2、大于 500 万元,小于等于 1000 万元,提供一份业绩合同得 2 分, 每多提供一份加 2分,此项最多得 12分;

3、1000 万元以上,提供一份业绩合同得 2.5分,每多提供一份加 2.5分,此项最多得20分,

上述业绩分可累加,大业绩可代小业绩,最多得 20 分。

注:投标人须提供合同协议书(至少包括施工内容、合同金额、签订日期及双方盖章页等能够证明上述业绩要求的材料)的扫描件。相关扫描件的盖章、签字及主要内容应清晰可见,如无法辨认视为业绩无效。投标人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招标人将对业绩材料进行核实,若发现投标人有弄虚作假情况,将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2.2.4

(4)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45分)

有效投标的投标总报价(45分)

一、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平均价-参与计算评标平均价中的最低价)×K+参与计算评标平均价中的最低价,K=0.7

二、投标报价(45分)

(1)经评审的有效投标总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45 分:

(2)经评审的有效投标总报价低于基准价的报价得分=45-(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0.5;

(3)经评审的有效投标总报价高于基准价的报价得分=45-(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1:

注:本项最低得0分。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详见前附表。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

施工暂设的部分给排水工程施工采购

发包人合同编号:

承包人合同编号:

发包人:北方 (略)

承包人: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北方 (略)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施工暂设的部分给排水工程施工采购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施工暂设的部分给排水工程施工采购。

2.工程地点: (略) 大洼区辽东湾新区北方 (略) 项目现场。

3.工程承包范围: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施工暂设的部分给排水工程施工,具体工程内容详见设计文件。其中:1.给水部分,主要包括:DN150、DN200给水管线、配套阀门及井室等;2.排水部分,主要包括:U型槽式排水沟、沉沙坑,排 (略) 口与雨水总管相连部分钢管的连接。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7月20日,计划完工日期:2024年8月30日。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发包人要求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9%,

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下述价格构成属于不完全列举:

(1)安全施工费/安全生产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作为其他合同文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补充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合同生效

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且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6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3 份,承包人执 3 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发包人: (章) 承包人: (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 址: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联行号:  联行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做的修改和补充。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和标准图集。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1.11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指发包人做为招标人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并随招标文件发布的供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附表和说明。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以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问题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3.11 材料:是指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和物资,但不包括工程设备。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7.3.4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又称“工程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又称“工程结算价”):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5.9人工费用:是指发包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承包人依法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价款。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变更:指根据第10条[变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技术标准和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1.7解释

1.1.7.1本合同中使用的条款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影响对本合同条款内容的解释。

1.1.7.2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的条款编号与通用合同条款依次对应。如在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中提及同一编号,除特别注明删除或替代该通用合同条款外,应视为专用合同条款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进一步说明且效力优先。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约定内容与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不一致的,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条款不因该等不一致而无效,且应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除非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本工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特别约定。设计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构成本工程技术规范的组成部分。对于涉及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工作,相应厂家使用说明或操作说明等内容,或适用的国外同类标准内容也构成本工程技术规范的组成部分。

如果上述构成本工程技术规范的任何内容与国家标准、规范和规程(包括其修订)之间出现矛盾或不一致,承包人应书面请求监理人和发包人澄清;除非监理人和发包人有特别指示,承包人应按其中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如果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各条款相互之间存在矛盾,承包人应当遵循较严格的规定,相关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4.4本工程适用的标准、规范、规程均指它们各自的最新版本,或者把最新版本的要求做为对承包人工作的最起码要求,而执行更高的标准。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分批提供图纸的,应分批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应及时认真审阅和复核;在任何时候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或依据其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而判断将会产生质量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和签认后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和(或)本合同附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和(或)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按照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需要制作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协调配合图等图纸的,承包人应当自费制作,并应按本项规定履行相关审查手续。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和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14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和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和发包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联系信息变更后未及时书面通知而无法送达的,自交邮后第7日即视为送达。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4 在按照本合同约定联系信息发出文件后,如因以下非发件人过错原因造成的无法送达,则以文件被退回之日或文件交邮后的第7日视为送达:

(1)收件人身份不明;

(2)无人签收;

(3)收件人拒收;

(4)地址不详;

(5)地址搬迁等。

发件人发出的短信/传真/微信/电子邮件,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人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则应被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 (略) 、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由其负责修建场外基础设施的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使用及临时占用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对现场出入口的大小及位置、现场平面布置及临时设施安排等做出的所有改动均由承包人自费负责,并应当获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书面认可。

1.10.2 场外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承包人合理要求,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提供现有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信息,承包人应自付费用对该等信息进行核实、验证和补充,发包人不保证现有场外交通设施的适宜性和可用性。截至基准日期,现有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基准日期后,场外交通设施不再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但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情形除外。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 (略) 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 (略) 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 (略) 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遵守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的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关于场 (略) 的使用、车辆停泊、使用时间等方面的条件和限制,并自费负责提交所需申请及承担相关费用以及安排和协调有关交通、运输和保护、赔偿等事宜。

1.10.3场内交通

承包人应谨慎使用先期已经建成的工 (略) ,运输车辆荷载应符合车辆额定安全 (略) 设计荷载要求, (略) 清洁和完整。承包人如因施工开挖、特殊设备材料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等原因需要占用或破除先期已经建成的工 (略) 的,承包人应事先取得发包人批准。多个承包人共用工 (略) 的,由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各承包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 (略) 和交通设施( (略) 至场内的引道),以及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 (略) 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免费使用承包人修建 (略) 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以工程所对应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用地范围内、经发包人或监理人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附的施工场地平面布置图设置的施工围墙或者以其他障碍物(如河流等)围合的由承包人实施管理的区域推定为场内外交通边界。工程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用地范围之外需要临时占用土地、水体作为施工区域或者施工活动支持区域(如材料、设备存放区域;构件现场制作、加工区域等)的,以临时占地的许可文件、临时用地使用合同等载明的临时用地范围边界推定为场外交通与场内交通的边界。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除由发包人统筹安排运输的范围以外,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承包人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 (略) 和桥梁临时加固、加宽、沿线障碍物清理、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 (略) 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承包人应确保不会因此使发包人受到任何损失和损害;发包人因此受到损失或损害的,承包人应予以全额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 (略) 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 (略) 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应确保不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应当确保发包人免于受到任何该等索赔、损失或损害,但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情形除外。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签约合同价中已经包含了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及完成本工程所涉及的任何专利物品、程序或发明的专利权使用费。承包人将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用于本合同履行的,即应被视为发包人可以在本合同工程和项目中使用这些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发包人实施这些知识产权的费用已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1.5如果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履行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系属承包人与第三方共有知识产权,则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能够在无需另行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合法使用该等知识产权,并应确保发包人免受来自该第三人的索赔。

1.11.6如果发包人受到上述第1.11.3项所述的侵权索赔,承包人应为发包人购买有关知识产权以确保发包人能够继续使用这些工作,且不给发包人增加任何额外费用,或者对所涉工作进行纠正或更换以避免侵权,但该等纠正或更换不得偏离合同约定且不应被视为本合同项下的变更。

1.12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1.13.1 如果本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但承包人做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全面充分的核实。因承包人应当发现但未能发现工程量清单缺陷,或者承包人未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工程量清单缺陷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工程量清单缺陷”包括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与图纸等设计文件之间出现的工程量清单缺漏项、项目特征不符以及工程量偏差。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承包人有权依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9条[索赔]要求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幅度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1.13.2如果本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做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全面充分的核实,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视为已经承包人核实确认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因工程量清单存在缺漏项而导致实际工程量与图纸不一致,以及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示的项目特征描述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的,或实际完成应予计量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出现偏差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风险,合同价格不予增加。

1.14现场劳动用工

1.14.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1.14.2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

1.14.3 承包人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工程所在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

1.14.4如果项目所在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发包人就本工程项目承包人现场劳动用工事项向其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则发包人有权在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除与存储数额相同的工程合同价款。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到期退还发包人存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30日内,发包人将该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退还数额返还给承包人。

1.15无效条款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部分(包括其中的任何条款、附件或组成部分)依据适用法律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则该部分应被从本合同中删除,本合同的其余部分继续保持完整效力;如有必要,双方应尽力就本合同的修改达成一致。若双方在开始讨论修改后的30天内未能达成变更协议,则应按本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

1.16附件

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附件与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不一致的,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说明,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无权减损发包人权利或加重发包人责任,无权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责任或义务,亦无权对涉及费用补偿、工程价款增加、工期顺延或损失赔偿等事项做出决定。

本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确认、批准、审批、同意等的任何事项,均应加盖发包人单位公章方为有效。对于任何涉及工程价款、工程量、工程质量和工期的文件,发包人代表签字仅构成初步审查和初步确认,只有经发包人审核并加盖发包人单位公章才能表明发包人最终予以明确和认可。为避免歧义,虽有发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单位公章但工程量或数量不实的任何内容,均属无效文件,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以下施工所需要的条件:

(1)将施工用水、电力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如需要),并承担相关费用。

本合同未明确由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施工条件,应被视为承包人已经完全知悉并接受,该等施工条件应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

2.4.3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但不增加费用。

2.4.4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并构成影响合同价款和(或)工期的实质性变更的,按照第10条[变更]的约定处理;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承包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第19条[索赔]的约定要求发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而导致的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后14天内未提出异议或者未向发包人报告上述资料中存在的错误,则应被视为发包人提供基础资料是合格的和正确的,即便日后发生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方面的错误,承包人也无权就此提出任何费用和工期方面的索赔。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5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6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8临时性公用设施

2.8.1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导致 (略) 径延误的,由发包人负责。

2.8.2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8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节点位置至施工用水点、用电点等的管道、线路及所需设施,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进行设计、采购、施工、运行、维护及管理。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2.8.3其他临时性公用设施

施工临时排水系统、单机试车所需用气/汽、 (略) 络服务等公用设施的提供及使用要求,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以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应缴纳的所有税款均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确保工程满足本合同约定和预期目的;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并确保发包人不会因此受到损失和损害;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 (略) 、水源、 (略)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及时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8)将发包人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农民工)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和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组织收集和提供专项验收所需资料(包括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所需资料),配合和参加发包人进行工程项目的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落实政府主管部门专项验收要求并及时进行整改,并承担由其自身原因所增加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 向发包人补充提供合同中隐含的工作或者合同中虽未提及但系为完成工程或者为了确保工程的稳定、安全和有效运行所需要的所有工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12)确保其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工作符合项目所在地政府管理部门关于安全、环保、水利、消防、气象、规划、特种设备等方面审查验收的规定;

(13)严格遵守其在招投标过程中以及本合同项下做出的承诺、保证和说明,并确保其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始终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项目经理具有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必要权利。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为履行本合同发出的所有函件(文件)均应加盖有承包人单位公章或经承包人书面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项目经理签字确认。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且应符合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要求。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因项目经理辞职、生病等合理原因不能有效履行本合同,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足以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如生病等合理原因或其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情形),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项目经理,履行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14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人员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报告中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和各工种技术人员名单不得从本合同附件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之外选择。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中约定,除非附件《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另有约定,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包括项目副经理(如有)、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环境管理人员、计划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造价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材料管理人员。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或连续不超过3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或连续超过3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2.4.4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自然条件、地质地貌、交通条件、风俗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发包人关于工程项目现场治安保卫方面的统一管理规定,接受发包人的现场安保管理以及对人员、车辆、物资(包括但不限于垃圾、废料、剩余材料等)和设备的进出场检查,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一步明确约定相关具体要求。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

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照其要求执行。发包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含在工程进度款中,与工程进度款同时支付。非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款支付迟延的,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的承担。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以保障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得到及时处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2.3发包人对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的有关职业健康的其他管理要求,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一步约定。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其他管理要求,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一步约定。

6.4施工管理要求

承包人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发包人关于施工管理方面的要求,具体要求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所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不能低于承包人在投标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内所说明的所有工程内容和承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14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且承包人修改完善的完成时间不得影响工程开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以及合同对工期的约定要求,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并报经监理人批准。

施工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略) (略) 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由双方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本合同附件《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约定。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要求不符且经承包人自费采取合理措施仍无法满足合同约定要求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也可以基于工程实施需要向承包人发出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报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14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施工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更不应被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了变更。

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7.5款[工期延误]、第7.8款[暂停施工] 、第7.9款[提前竣工]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7.2.3 施工进度报告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监理人要求的时间间隔和内容,及时提交工程的施工进度报告与相关证明资料,记录工程的阶段进展情况,编制及报送报告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施工进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事先取得监理人同意。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 (略) 、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分别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为保证在进场后能够尽快开始施工,承包人应在进场前做好必要和适当的准备工作,且承包人不应就其开展任何进场前准备工作而享有向发包人索赔的权利。

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和惯例申请及办妥所有需要办理的手续并获得相应批准或许可。如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上述所需手续或批准、许可而影响工程开工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导致的发包人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

7.3.2 开工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7.3.3开工标准

工程开工以“承包人的机器、设备进场,人员进场施工”为标准,实际开工的具体时间通过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确定。

7.3.4 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为避免歧义,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工期系承包人基于自身施工等 (略) 场影响等因素综合考量后与发包人平等协商所作出的保证和承诺,不因任何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的不同规定而无效。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及时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进行复核,发现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如果承包人在合理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者未向发包人报告上述资料中存在的错误,则应被视为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是完整和准确的,承包人无权就此再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相关索赔。

“合理时间”是指以一个有丰富经验承包人的能力为标准,在考虑合理成本情况下,承包人可以通过复核发现发包人所提供上述资料存在错误或缺陷的时间。

7.4.2 承包人应自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有义务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自行承担相应复测费用。

7.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 (略) ,并将 (略) 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7.4.4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 (略) 点。 (略) 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自行承担 (略) 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 (略) 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监理人需要使用 (略) 点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需为此支付费用。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

(1)发包人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因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依据第8.1款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的;

(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直接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如果应付给承包人的剩余工程合同价款或履约担保等款项不足以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的,发包人有权就不足部分向承包人追偿。

7.5.3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相关法律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本身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造成费用增加的,由责任方在负责的范围内承担。

为避免歧义,因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完成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或者在审批过程中因发包人或承包人的责任(如提交资料不全或不符合审批要求等情形)导致国家有关部门无法及时作出许可或批准的,应由责任方承担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和(或)增加的费用。

7.5.4工期延误的例外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工期已经充分考虑了冬雨季、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政府部门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或节假日施工、以及政府政策性会议或其他事件(如高考、运动会、重大节假日)等因素对工期的影响,受上述因素影响的合同工期不予调整。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为避免歧义,如果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提供了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察资料,则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地下水含量、水位高度、土质情况等与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察资料存在局部差异的,不属于本款规定的不利物质条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如大幅度改变了合同履行条件,增加合同履行工序等情形),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合理的费用:

(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致使付款延误的;

(2) 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7.8.2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7.5.2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7.8.3 因发包人便利暂停施工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施工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

7.8.4 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原因的暂停工作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17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即应履行必要的通知、说明、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扩大,以及由双方合理分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等义务。

7.8.5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6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共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

除第17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7.8.6 拖长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持续超过56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0条[变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责任而使发包人遭受的损失,以及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施工进度计划。受限于本合同第10.5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在专用合同条款已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发包人应按该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和(或)技术标准和要求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需用量和领用量的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包括承担增加的费用、赔偿损失等),且监理人和发包人对需用量的审核确认不影响承包人的责任承担。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参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技术谈判、评标及验收,承包人应予配合和协助,但发包人事先声明不参加的情形除外。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方案,包括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采购方式等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查批准;属于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的约定执行。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规定的时间要求,并依据经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数据、技术条件、质量要求和数量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和数量准确性负责。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图纸、设计文件的技术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确保所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不存在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属全新、完整、未使用过;确保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完整、清晰、准确,能够满足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保养的需要;确保其所提供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能够至少满足安装和/或试车的需要。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保管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和(或)《技术标准和要求》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接运抵现场或承包人仓库(库房/堆场)的,由承包人负责验收后的卸车、接收和保管,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接运抵发包人仓库(库房/堆场)的,由承包人负责领料、以及领料后的装卸、运输(倒运)和保管,并承担相关费用。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若该等变更指示构成影响合同价格和(或)工期的实质性变更的,应根据第10条[变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8.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负责采购、运输、以及验收后的接收、装卸、运输和和保管。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检验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检验与使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使用前,应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经检验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经检验合格并获得监理人批准后,方可用于工程;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检验与使用

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检验合格并获得监理人批准后,方可用于工程;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无论在任何时候发现承包人提供或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均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立即更换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以及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免费提供和报送样品(包括供应商的标准样品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独自或与承包人共同负责封存于现场或经监理人同意的其他适宜场所,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样品保管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封存或保管不当而造成样品的任何破损、性质发生变化、品质发生改变、变形或灭失等均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和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能随时进入样品存放场所。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价格。为避免歧义,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签约合同价不做调整。

8.8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8.8.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8.8.2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全额予以赔偿。

8.9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9.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国家对施工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有特殊要求的,承包人还应在施工设备使用前按照规定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8.9.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9.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和(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为避免歧义,如果承包人没有合理理由或适当解释使得监理人和(或)发包人相信施工进度和质量满足合同约定,或者实际上进度已经延误或影响施工质量,则应视为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承包人应予及时增加或更换。

8.10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或)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自费提供满足试验要求的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免费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取样的方法和数量,以及取样和送检的见证、试样的标识和封志等方面的要求,应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或)合同约定要求自费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和(或)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对于标准规范、行业惯例或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进行现场见证的检查检验,承包人应提前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到场进行见证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或)本合同附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验机构实施相关检验和试验。本合同约定应委托第三方实施的检验试验或应集中统一实施的检验试验,承包人应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发包人或监理人指示承包人对超出上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的检验试验范围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承包人应当实施该指示,但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除标准规范和(或)合同另有规定或监理人另有指示以外,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和(或)发包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和(或)发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和(或)发包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和(或)发包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但应承担重新进行试验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和(或)发包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除监理人和(或)发包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和(或)发包人,监理人和(或)发包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和(或)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或)发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或)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施工工艺试验,以验证用于工程上施工工艺的成熟、安全、可行性,并应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违反本合同约定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为避免歧义,以下情形均不应被视为本合同项下的变更:

(1)在合同范围内由于承包人自身(包括承包人的分包商、供应商等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其他方)原因导致的任何改变、修改或修正,但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除外;

(2)承包人为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的强制性要求而导致的任何改变和费用增加;

(3)承包人对其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或缺陷工作的纠正;

(4)承包人在不增加费用的情形下可以通过替代方式对其工作所做的优化;

(5)属于本合同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内的任何变更;

(6)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需工作或为纠正其履行合同义务过失所需要的工作;

(7)承包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引起的必要工作;

(8)承包人做为经验丰富的合格承包商在投标时能够或应当能够知道或发现或预见到的,为达到装置性能要求、装置操作安全及便利要求而需要的任何变更;

(9)不影响工程规模、功能、标准的变更,均不应被视为影响合同价格的变更。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所发生的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应当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0.2变更权

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监理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如果工程量或工作内容的增加或减少不是由于变更所造成,而是由于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工程量或工作内容与招标时的施工图纸存在差异,则发包人不必通过监理人为此发出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指令,该情况不属于本条所指的变更。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可能造成的影响;若该变更指示构成影响合同价格和(或)工期的实质性变更,则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以及按照第10.6款〔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约定确定工期调整。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承包人逾期未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的,视为变更指示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或被视为承包人放弃合同价格调整的权利(包括依据本合同第19条[索赔]要求索赔的权利)。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估价申请后21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书面请示下一步工作方案。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双方未能就变更估价取得一致的,按本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0.5.1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10.5.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14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14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0.5.3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的对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批准或认可,并不表示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构成本合同下所指的变更,也不表明发包人将承担任何责任。只有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才能构成本10条[变更]所指的变更:

(1)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被证明是出于有利于发包人实现其本合同的目的和利益,或者是由于合同图纸、设计变更等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中错误或明显不合理或明显不可行;

(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所涉及的工作并非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或供应商)自身的施工质量缺陷、材料采购不力、技术力量不足、施工组织混乱或工程延误等原因造成的。

10.5.4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在专用合同条款已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发包人应按该等约定对承包人给予奖励。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协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承包人如果要求调整工期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调整工期申请;承包人逾期未提交调整工期申请的,视为变更指示不涉及工期调整或被视为承包人放弃工期调整的权利(包括依据本合同第19条[索赔]要求索赔的权利)。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参加暂估价项目投标的,由发包人做为招标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不参加暂估价项目投标的,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情形以外,由承包人在招标工作开始前报请发包人在以下方式中选择确定招标主体:

第1种方式:由承包人做为招标主体。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最终对外发出的相应文件应当是发包人最终批准的相应文件;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应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

(4)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7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3天内,承包人应当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5)承包人违反上述程序未经发包人审批的,发包人有权拒绝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人员不得入场,以及有权拒绝对相关暂估价项目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合同价款,所造成的损失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被认为已经包括签约合同价中。

第2种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做为招标主体。

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组织招标确定中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

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一步约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中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如果承包人不具备实施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的资格和条件或者承包人不参加暂估价项目的,或发包人和承包人无法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协商一致的,除本合同(包括附件)已有约定以外,由承包人选择确定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暂估价项目采购:

第1种方式:由承包人直接发包暂估价项目,并按本项约定报请发包人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在书面申请中列明暂估价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合同中列明的暂估价以及供应商或分包人的名称、联系方式、供应价格等信息以供发包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书面请示下一步工作方案;发包人有权参与和承包人提供的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接洽和谈判。;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无合理理由承包人不得拒绝;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自愿采取招标方式,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确定暂估价项目。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并对签约合同价进行相应调整。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明确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应付款项。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确定与暂列金额有关的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计日工单价确定方法,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价格不因工程材料、设备、 (略) 场价格波动而进行调整。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基准日期后发生法律变化所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按以下规定执行:

(1)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由双方按照第10条(变更)的程序调整合同价格。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2)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监理人按本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非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综合单价不因本合同所约定的风险范围和风险因素而进行调整, (略) 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格为承包人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并向发包人提交符合本合同要求的所有工作成果所需要的全部费用,除根据第10条[变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因任何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和未约定的风险因素等)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逐期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12.2.2 预付款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14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用于确保承包人将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以及预付款能够按照本合同约定完全扣回。预付款担保应采用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独立银行保函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担保金额与预付款数额相同,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供预付款担保的,发包人无需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应以承包人实际完成且应予计量的工程数量确定,并做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事实依据。工程量计量按照国家现行工程量计算标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超过合同范围和(或)因承包人原因返工的工程量不应予以计量,且发包人未对该等工程量的发生提出异议不会使发包人受到任何不利影响。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和(或)发包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共同进行现场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和(或)发包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和(或)发包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复核或复测,视为认可监理人和(或)发包人的计量复核或复测结果。

(3)承包人对监理人和(或)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书面提出意见,并提供详细的支撑性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进行复核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本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和(或)发包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共同进行现场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和(或)发包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和(或)发包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复核或复测,视为认可监理人和(或)发包人的计量复核或复测结果。(3)承包人对监理人和(或)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书面提出意见,并提供详细的支撑性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进行复核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本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人工费用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承包人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的下一个月开始,人工费用应按月支付。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用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用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用支付证书签发后21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用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

承包人应确保其每次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的人工费用付款申请能够满足其所聘用的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自本合同项下的第二笔进度款开始,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一笔进度款之前,承包人均应向发包人提供其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承包人未提供该等书面承诺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应进度款。

12.4.2付款周期和进度付款申请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进度付款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次付款周期已实际完成工作量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4.4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扣除依据12.4.1款[人工费用申请]中已扣除的人工费用金额;

(8)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支持性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支持性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以及相关支持性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及相关支持性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及相关资料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28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付款前承包人应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发包人原因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发包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做为对承包人的唯一和排他性补偿和救济,但并不因此免除发包人支付到期应付价款的义务。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本合同工程进度款依据支付分解表支付的,遵守本项规定。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发包人有权要求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修改后的支付分解表支付以后各期的价款;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扣除暂估价和暂列金额的影响)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其中人工费用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14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在按支付分解表付款时,如果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与支付分解表约定的目标任务不符,发包人有权要求减少当期应付合同价款,同时相应调整支付分解表,并将调整后的支付分解表做为以后各期付款的依据。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价格附件的优先适用

本合同中与工程量清单、工程量计量、工程价款、工程结算等方面的合同条款约定与本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报价及工程价款结算要求》(简称“价格附件”)的约定不一致的,以价格附件为准;因价格附件的约定导致对本合同条款内容产生复数解释的,应做出有利于发包人的解释。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或标准规范要求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3.2.3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4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本合同约定要求,应由设计承包商负责修改相关设计,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施工,并由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因承包人施工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本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自费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全部费用以及由此延误的工期,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因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本合同约定要求,应由该设备的采购方负责重新采购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如果设备是由承包人采购的,则应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采购、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以及由此延误的工期,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如果设备是由发包人采购的,则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因材料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本合同约定要求,如果该材料是由发包人(生产单位)采购的,则应由发包人负责重新采购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如果该材料是由承包人采购的,则应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采购、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以及由此延误的工期,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竣工退场

13.6.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 (略) 、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施工现场其他相关清场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以在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相应费用。

承包人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应一次性完成,如发生二次进场情况,所有与二次进场相关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3.6.3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要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完成时间应不迟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结算申请之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即“工程结算书”,以下相同),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后28天内完成审批和结算审计,并向承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即“结算审计审核定案表”,以下相同)。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承包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通知,提请关于该事项的下步工作方案。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28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因发包人原因逾期支付的,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做为对承包人的唯一和排他性补偿和救济,但并不因此免除发包人支付到期应付价款的义务。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应被视为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无疑义,即承包人已接受竣工付款证书或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甩项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15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甩项竣工协议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甩项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15.3款[缺陷责任]处理。

14.4 质量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4.4.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扣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2)种方式。如果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采取第(1)种方式,则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

14.4.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2)种方式。如果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了工程质量保证保函,发包人应无息返还此前已经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14.4.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时间(有效期限)与缺陷责任期一致。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申请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如承包人仍有尚未完成的缺陷修复义务的,则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或者扣留相应金额的质量保证金直至承包人完全履行缺陷修复义务为止,本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相应顺延。如果剩余质量保证金数额不足以执行尚未完成缺陷修复义务的,承包人有义务补足质量保证金的相应差额部分,发包人也可以要求承包人另行支付。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如经核实承包人没有尚未完成的缺陷修复义务,则应在14天内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无息返还承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4.5 最终结清

14.5.1 最终结清申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4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

14.5.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后21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21天内完成支付。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4.6相应费用扣收

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果发生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发包人有权在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一笔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违约金和或赔偿金。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发包人后,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如果工程质量缺陷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应承担与此相关的鉴定费用和修复费用。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从工程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为24个月。如果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存在少量经发包人要求的不影响竣工验收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的,相关工作的缺陷责任期应按双方当事人另行签订的甩项协议的约定执行。

15.2.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但工程在约定期限之后经验收合格的,缺陷责任期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在双方穷尽本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所述的救济措施时仍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则应视为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15.2.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如果发包人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则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应相应顺延。

15.3缺陷责任

15.3.1缺陷责任

对于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应负责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及时维修;如工程质量缺陷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应承担与此相关的鉴定费用和修复费用。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其对工程质量缺陷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5.3.2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3.3在现场外修复

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或额外提供相应数额的保证金。

15.3.4 未能修复

如果承包人在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不进行维修,或者不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工程质量缺陷,则发包人可以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承包人应承担相关修复费用以及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可以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相关修复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承包人有义务补足质量保证金的相应差额部分,发包人也可以要求承包人另行支付。为避免歧义,在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时,发包人享有要求承包人维修或者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的选择权。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重新进行工程试验和试运行,工程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5 承包人出入权

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5.6保修

有关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期限和具体责任,除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约定的条款以外,由双方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进一步明确。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2)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发包人时本合同即行解除;如果解除通知中载明在一定期限内发包人不纠正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合同义务则合同自动解除的,则本合同自解除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1)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应付而未在规定的付款时间付款,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催告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支付相应款项的;

(2) 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的;

(3) 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4)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5) 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84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210天的。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就以下事项进行清算: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且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工作对应的价款,但承包人已完成工作对于发包人后续工作没有价值的情形除外;

(2)在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前提下,承包人按施工进度计划为工程施工合理采购并已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款;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所需的合理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

(6)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交付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要求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1.5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 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

(2) 向发包人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承包人文件;

(3)向发包人移交已经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和负责已经运抵现场的工程设备、材料;做好永久性工程和已经运抵现场的工程设备、材料移交前的保管、维护和保养,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情形除外;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以及非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在整改通知要求的时间或合理时间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相应合同价款,并通知监理人。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到达承包人时本合同即行解除;如果解除通知中载明在一定期限内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则合同自动解除的,则本合同自解除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1)承包人未能遵守第3.7款[履约担保]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遵守第3.5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3)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

(4)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28天以上,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5)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工程试验、未能通过生产考核,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

(9)承包人未能遵守本合同竣工日期的规定,延误超过182天;

(10)监理人根据第16.2.1项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11)法律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继续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按发包人要求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2)应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设备和材料,以及相关工作;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自负费用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设备和材料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5) 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且应保证移交资料的完整性,无论发包人是否已经付款;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就以下事项进行清算:

(1)合同解除后,在符合本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值,但承包人已完成工作对于发包人后续工作没有价值的情形除外;

(2)因合同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

(3)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自费完成现场的清理和人员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不影响承包人就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转让该等合同权益,则承包人应在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并办理完成转让手续。

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承包人履行本项约定的义务,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6.4 因发包人便利解除合同

16.4.1发包人可以基于其自身便利而解除本合同或工作的任何部分,前提是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不得在合同解除后再自行实施或转由第三方实施被解除的合同或工作,且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

16.4.2如果本合同因发包人便利而解除,承包人应:

(1)将发包人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成本控制在最小范围;

(2)除非发包人另有书面指示,承包人不得再签订任何进一步的合同或承担其他义务,并应立即作出合理努力来解除或中止现有合同或其他义务,但为完成未被暂停或解除的工作而有必要保留的合同或义务除外;

(3)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签署和交付所有必要文件,将承包人对合同的权利和其他义务完全授予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承包人应采取必要行动,或者按发包人指示采取行动,保护和保全已完成和未完成的工作;

(4)承包人应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5)在发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并已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承包人文件。

16.4.3如果本合同因发包人便利而解除,则双方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处理:

(1)对于承包人已经实际完成且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工作,双方当事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协商确定该等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16.5.3项规定处理,但承包人已完成工作对于发包人后续工作没有价值的情形除外;

(2)在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前提下,承包人按施工进度计划为工程施工合理采购并已交付给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款;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归发包人所有;

(3)因发包人便利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且该等损失赔偿应构成对承包人唯一和排他性的补偿措施;

(4)对于承包人尚未实施的工作,承包人应放弃收取相应合同价款和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交付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要求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5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6.5.1独立条款依然有效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包括违约金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与此相关的缺陷责任条款(包括质量保证金条款和保修条款)的效力。

16.5.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5.3合同解除前完成工作的合同价款结算方法

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经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则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进行结算。为避免歧义,在本合同约定合同总价的同时已经分别约定了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各分部分项工程价款的情形下,如果承包人在投标时或本合同签订前已经承诺不存在不平衡报价的,则承包人在本合同解除后的工程价款结算中无权再要求对各分部分项工程价款和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如果发包人认为上述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各分部分项工程价款存在不平衡报价情形的,则有权要求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或据实结算。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或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临时工程、临时设施以及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的,以及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直接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属于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尽义务的情形除外。

17.3.2 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包括合同履行预期收益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责任。但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就以下款项进行清算: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且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工作的价款,但已完成工作对于发包人后续工作没有价值的情形除外;

(2)在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前提下,承包人按施工进度计划为工程合理采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合理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依据本合同第17.3款承担的不可抗力后果;

(8)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解除合同或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未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5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应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应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7.6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即分包合同的条款约定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1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18.1.2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18.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费用为其在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包人应确保由其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保持持续有效,包括因工期延误而导致的保单保险期限已经届满但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情形下的持续有效。

18.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费用为运抵现场和(或)承包人仓库(库房/堆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或者至上述货物被施工安装于工程之上且被其他保险的保险范围所覆盖为止。

18.3.3承包人应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投保其他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已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包括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

18.3.4承包人在投保其他保险时应尽最大努力与承包人和(或)发包人已经或将要投保的保险相衔接,避免在保险责任和保险范围上出现交叉重复而发生不必要的保险费用,同时也要避免在保险责任和保险范围上出现遗漏。

18.4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取得保险凭证后第一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该等保险,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除相关费用。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补足;发包人有权代其支付受益人原本可以从保险中得到的补偿金,并可以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除相应数额的补偿金。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变更的,承包人应在取得变更后的保险凭证后第一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变更后的保险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因承包人未能及时报告保险事故所导致的无法或不能足额获得赔付的任何相关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按本第18条规定投保,并不因此减少其在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18.8保险费用的承担

承包人应确保由其购买的各项保险的保险金额足够、免赔金额合理,并应对免赔金额内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依据本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投保的各项保险的保险费用均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该等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

承包人应及时缴纳保险费,因未及时及时缴纳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未生效或失效而无法获得保险赔付的所有相关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认为其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则其丧失或被视为放弃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和(或)工期不予顺延;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如果索赔事件属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或认为必要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如有)应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接受了经发包人审核的竣工结算书和竣工结算审计审核定案表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此之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19.4索赔的例外

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以外,任何一方不对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特殊的、惩罚性的、间接的或后果性的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机会损失等)向另一方负责。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仲裁或诉讼

因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向工程所在 (略) 起诉。

20.4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20.5继续履行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在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价款的确认、变更或支付)解决期间,承包人应继续履行且不得停止争议所涉及的工作和合同义务,以确保本合同履行连续性和合同工期的实现。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停止履行争议所涉及的工作和合同义务的,应视为承包人违约,但争议事项对承包人继续履行构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形除外。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本合同项下所有附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无。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无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限于发包人批准的现场临时办公和仓储用地(不得作为生活暂设用地)。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行业及辽宁省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发包人要求的标准、规范、规程等。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执行。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适用;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和时间:不适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和内容: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7天,数量和内容:双方另行约定;

发包人对图纸的复制和保密要求:发包人所提供的图纸套数无法满足施工需要时,由承包人报请发包人同意后自费复制。如果需要购买或复制标准图纸,则购买或复制标准图纸的责任及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复制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全部交回发包人或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相应处理。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方案、安全专项方案、企业资质及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资料、本月已完成及下月计划完成工程量报表、月进度报表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数量和形式为:期限、形式:按发包人要求提供;承包商在收到单位工程各专业完整的施工图纸后一个月内完成相关专业施工图预算的编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项目部;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现场代表。

1.8严禁贿赂

关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的廉洁合作承诺的约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的廉洁合作承诺在本合同附件10《廉洁合作承诺书》中详细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附件14《承诺书》格式与发包人签订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由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 (略) 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发包人给予必要协助。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不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负责办理修建 (略) 、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施工暂设界区红线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略) 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现 (略) 和交通设施,场内现有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详见现场踏勘,施工现场 (略) 由承包人负责建设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负责取得因施工所需的修 (略) 以及其它基础设施的权利,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其它按通用条款执行。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 (略) 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2保密

承包人承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严格遵守本合同附件11《保密承诺书》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1.13.1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仅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偏差不调整固定综合单价。

1.15附件

关于附件特别约定,本合同附件中明确为“格式”的附件由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另行签订。

本合同附件中明确为“承诺书”的附件,在本合同签订时与本合同同时生效,无需双方另行签字盖章。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现场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以及对外协调工作,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或变更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无权单独确认或同意任何增加 或可能增加合同价款的文件,也无权单独处理本合同项下的价款结算。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7天。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发包人只提供施工现场现有交通条件;发包人不提供办公用房、设施。

2.4.4发包人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基础资料和提供时限:开工前7天,提供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厂区首级控制测量技术报告书、施工图纸。

2.8临时性公用设施

2.8.1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开工初期发包人不提供施工用水、电,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由承包人按需要负责自费解决。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设施范围外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由承包人负责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现场具备提供施工用水、电条件后,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位置装表计量,发包人负责协助联络施工用水、电接点,承包人负责连接至施工现场使用,连接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发包人提供水电价格:按国家或地方政策性价格有偿提供水、电。在结算时按照发包人的实际采购价格为依据计算。

水、电用量:按照读表用量及分摊的损耗和线损、变损量为依据计算。

费用结算:在工程结算价格中相应核减,由发包人在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施工用水、电必须装表计量,发包人负责协助联络施工用水、电接点,承包人负责连接至施工现场使用,连接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2.8.3关于其他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约定:承包人施工现场的临时排洪、防汛排水就近接入发包人提供的排水系统,施工现场内的临时排洪、防汛排水设施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建设和维护。施工废水、施工泥浆、生活污水等由承包人自行处理,严禁排入以上临时排水系统。承包人施工现场办公、生活、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生产、生活污水,由承包人自行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设施进行收集,并委托具有资质的服务单位进行撤离,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在现场集中办公区需接入发包 (略) 的,应事前取得发包人同意并协商确定解决。

承包人施工现场的通讯、网络服务,由承包人自行与服务提供单位协商确定,发包人应承包人要求可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配合,相关服务费用由承包人直接向服务提供单位支付。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图纸等发包人要求的交档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纸版3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PDF电子版二份(U盘、光盘存储各一份) 。

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工程最终交付前的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工作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认真履行法定责任,保障工资按时发放;承包人需对发包人现场现有设施(道路、地下管线、线缆等)加以保护,如有损害予以修复,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全面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各项职责。全权处理本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管理、质量、安全和技术问题以及施工进度、工期的控制。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得少于25天,未达到的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累计天数超过5天时,发包人有提出更换项目经理的权利,并处罚金*元。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 次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在发包人要求整改的规定期限内仍未提供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因此给发包人完成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提出更换项目经理的权利,并处罚金*元。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每累计超过3次,则承包人需向发包人另行支付违约金*元。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照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累计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每超过3人次,承包人需向发包人另行支付违约金*元。承包人派驻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照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派驻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承包人人员要求:造价负责人要求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注册于承包人单位,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具有相关建设工程造价工作业绩;需驻场,满足随时可以与发包人各级部门造价人员现场当面对接的要求;不得随意更换,如必须更换提前20天以上告知发包人。

造价人员要求具有五年以上造价工作经验,能独立完成相关专业的造价工程,具有相关专业造价工作业绩;要提供与承包人签订的聘用合同及社保证明;需驻场,满足随时可以与发包人各级部门造价人员现场当面对接的要求;不得随意更换,如必须更换提前20天以上告知发包人。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限期撤换,并每人次处罚金5000元,此种情况每累计超过3人次,承包人需向发包人另行支付违约金*元。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确保施工管理人员按本合同附件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及时到位,且在工程实施中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须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擅自更换每人次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此种情况每累计超过3人次,承包人需向发包人另行支付违约金*元。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确保施工管理人员按本合同附件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及时到位,且在工程实施中施工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每人次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此种情况每累计超过3人次,承包人需向发包人另行支付违约金*元。发包人有提出更换擅自离开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权利,且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

承包人焊接作业人员入场施工作业前,应到发包人招标确定的焊工考试中心进行合格焊工的验证性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入场作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从承包人进场至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照管,无特殊要求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履约担保可以采取保函和电汇等形式 。

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款的10%;履约担保可以采用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银行独立保函或银行本票、保兑支票或现金等形式;如采取银行保函形式,履约担保应按照本合同附件6《履约担保格式》中所列的格式开具,并应在本合同签订前交付给发包人。如果因特殊情况,履约担保在本合同签订时没有向发包人交付,承包人应最迟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逾期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与履约担保等额的违约金。本合同应自履约担保交付给发包人之日起生效,且承包人保证履约担保的迟延交付不会对合同工期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届满。

如果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违反通用合同条款第6.1款所述的安全作业要求和第6.3款所述的环境保护要求),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工期延误时的履约担保:承包人应在履约担保期限届满前的30天内向发包人继续或重新提供履约担保,以确保履约担保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一直有效。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继续或重新提供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与履约担保金额相等的违约金,发包人可以在履约担保中直接扣除该笔违约金。

4. 监理人

不适用。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1)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设计文件要求以及发包人要求。投标承诺的质量高于国家标准的,执行投标承诺标准,结算时,不再增加费用。

(2)材料设备质量要求: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质量负责。

材料、设备选用要满足设计和国家、行业现行法律规范的质量标准的要求, (略) 场准入、强制认证、质量检验证明及产品合格证书等材料。

(3)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发包人批准后方可采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承包人应和发包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发包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施工要求:工程施工必须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并要符合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的相关要求。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对施工质量进行抽检。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不适用。

5.2质量保证措施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管理要求: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管理应满足本合同附件1《技术标准和要求》且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而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发包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5.4缺陷和补救

5.4.5 承包人无法补救的认定标准:经采取补救措施超过2次或因采取补救措施延误工期超过30天且仍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应被视为“无法补救”。

5.5 质量争议检测

关于质量争议的约定: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的机构解决。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发包人对承包人安全生产的其他要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发包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要求,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7附录《北方 (略) HSE管理体系、制度清单》。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本合同附件18《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核材料清单》中所列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发包人审核无误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附件7《安全管理协议书格式》所规定的格式与发包人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并承诺在整个施工期间始终遵守该协议书的约定。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参照发包人现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发包人对承包人现场安保的其他要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发包人关于工程项目现场治安保卫方面的统一管理规定。

6.1.5 文明施工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明施工的其他要求: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发包人在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要求,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7附录《北方 (略) HSE管理体系、制度清单》。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工程竣工决算后业主或委托第三方对承包人安全施工费(安全生产费)专项核算进行核查,若有结余,退回发包人。

6.2职业健康

发包人对承包人职业健康的其他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遵守发包人在职业健康方面的管理要求,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7附录《北方 (略) HSE管理体系、制度清单》。

6.3环境保护

发包人对承包人环境保护的其他要求: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发包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要求,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7附录《北方 (略) HSE管理体系、制度清单》。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附件8《环境保护管理协议书格式》所规定的格式与发包人签订《环境保护管理协议书》,并承诺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始终遵守该协议书的约定。

6.4施工管理要求

发包人对承包人施工管理方面的要求: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关于施工管理方面的总体要求。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发包人要求。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发包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施工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施工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按发包人要求。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开工准备工作(开工条件):应由发包人负责的开工条件仅限于以下事项:

(1)按在发包人开工日期前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2)取得开工所必需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文件)等许可和批准;

(3)提供开工所必需的施工现场、和基础资料;

(4)在发包人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开工准备工作(开工条件):除本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开工条件以外的所有开工所必需的条件均应由承包人完成,包括但不限于:

(1)按通用合同条款第7.1款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获得发包人批准;

(2)按通用合同条款第7.2款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并获得发包人批准;

(3)施工现场临时设施、 (略) 等已经基本完成;

(4)不适用;

(5)施工(临时)设备能够满足施工和生活需要;

(6)施工器具经过检修能够保证正常运转;

(7)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能够满足连续施工要求;

(8)施工人员已调集能够满足施工需要;

(9)安全消防设备已备齐;

(10)现场 (略) 坐标、标高测量成果已经过查验;

(11)现场HSE保证措施已落实;

(12)现场质量管理体系、HSE管理体系已建立。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7天,提供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厂区首级控制测量技术报告书。

7.5 工期延误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中签约合同价的1‰。

当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进度与合同约定的计划施工进度相比严重滞后、施工质量或者施工安全管理存在较大隐患时,发包人有权约谈承包人现场负责人并要求其采取所有必要的整改措施;如果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采取整改措施或上述情况仍没有实质性改变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承包人现场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如果情况仍没有实质性改变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工程承包范围进行适当调整或者解除本合同。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约定:承包人应被视为已经取得了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已经预见到了工程的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应被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持续5天的暴雨、暴雪、冰雹等;持续5天超过40度或零下20度;持续5天台风、龙卷风或7级及以上大风等。

(说明: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通常包括达到一定等级或级别的台风、大风、沙尘、冰雹、持续高温、暴雨等气候条件,关键在于对“异常恶劣”即达到何种等级或级别进行界定)。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 材料与设备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方案的报批约定:承包人采购方案(包括采购方式)需按规定提前不少于10天报送发包人审查批准;未按要求审批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入场。

对于发包人已经签订了相关框架协议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发包人已经签订的框架协议;对于发包人尚未完成签订的框架协议,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共同完成该框架协议的签订,并应在签订后严格执行该等框架协议。除了发包人在本合同签订时已经明确的框架协议以外,发包人保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继续签订框架协议的权利,承包人应给予支持和配合,并应在签订后严格执行该等框架协议。经发包人事先批准同意,承包人可以不受上述框架协议的约束。

发包人推荐或审核确认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的行为,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对其所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8.3.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负责采购、运输、以及验收后的接收、装卸、运输和和保管。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发包人。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的卸车、接收、保管、领料、以及领料后的装卸、运输和保管:验收合格即视为承包人已领用,领用后均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无。

8.9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9.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费用。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开工后7天内。

8.9.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略) 、具备条件后提供施工用水、电。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遵守发包人相关规定执行。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的特殊要求:应满足工程和施工现场需要。

9.3.4 承包人应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或)合同约定要求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由发包人负责委托第三方,产生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检测不合格产生的检测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焊工检验考试由发包人组织,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见本合同附件13《合同价款调整明细表》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有变化的,清单单价不调整。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提倡合理化建议,但不予奖励。

10.8 暂列金额

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10.9 计日工

关于计日工单价确定方法的约定:按本合同附件15《工程量清单报价及工程价款结算要求》要求执行。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关于法律变化引起调整的约定:基准日期后法律法规和(或)标准规范发生变化或者颁布实施了新的法律法规和(或)标准规范,在按照规定必须执行该等法律法规和(或)标准规范,或者经报请发包人同意适用该等法律法规和(或)标准规范时,承包人应该执行该等法律法规和(或)标准规范,但合同价格和工期不做调整,相关风险费用已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除本合同相关条款已经明确的风险因素和范围以外,综合单价不因以下风险因素而进行调整:

(1)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停窝工或不能连续施工、工作时间延长、节假日加班以施工进场次数不确定等风险因素;

(2)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控影响所涉及的风险费用;

(3)工程变更导致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相比发生变化的;

(4)招标文件中要求由承包人承担的一定范围和幅度。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综合单价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综合单价不调整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本工程无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不适用。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不适用。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时间:不适用。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不适用。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除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及工程量清单中特别说明外,均按《建设工程工程清单计价规范》(*)及配套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计算规则计算。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以上月完成并经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为准)。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合同相关条款及本合同附件15:《工程量清单报价及工程价款结算要求》执行。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不适用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不适用。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人工费用申请

关于人工费用申请的约定:承包人应确保每个月向其依法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号存入足额人工费用,以满足其所雇用农民工应付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自应付本合同项下的第二笔进度款之日起,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一笔进度款之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其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应进度款。

12.4.2 付款周期和进度付款申请的编制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开工一个月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施工费/安全生产费约定金额的50%,剩余50%安全施工费/安全生产费根据施工过程实际使用情况随进度款同期支付。支付前承包人需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

工程施工进度款按月支付,承包人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发包人按照上月实际完成并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对应价款的8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每笔工程进度款剩余部分在最终结算前不再支付)。

本合同项下支付款项累计达到签约合同价(含暂列金额实际发生部分)的80%暂停支付,若实际发生所使用的暂列金额超过合同中约定的暂列金额时,超出部分在结算后支付,不再列入进度款。承包人需按月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交增值税款等税款。

因承包人原因没有完成当月进度计划80%的,下月不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但不影响承包人对相关农民工工资发放义务的承担。其完成的工程量计入下月工程量。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编制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执行,标准格式由发包人提供。

12.4.3 进度付款申请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提交的约定:每月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付款申请及支付资料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方式的约定:不适用。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提交的约定:不适用。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不适用。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不适用。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不适用。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通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执行。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不适用。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不适用。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发包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双方协商解决。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双方协商解决。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双方协商解决。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不适用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不适用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不适用 承担。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

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执行。

竣工结算申请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和发包人造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的期限:不适用。

工程结算以项目分部(工程管理部)初审,投资控制部审核,审计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审定金额为准。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不适用。

14.2.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的领用及结算:

(1)发包人供应材料由承包人填写领用单及出库手续,经发包人审批后领取。

(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结算时,承包人应按出库单价、实际施工图纸、签证(如适用)及材料消耗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辽宁省建设工程价依据》(2017年)的中相对小的消耗量)计算材料用量,计入工程结算。

(3)若领用材料量多于结算材料量其多领材料属承包人提供采购计划的(不含设计变更),多领部分按购买价值的1.2倍,在工程结算时扣回;若多领材料属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变更部分,则多领部分由发包人收回,若承包人不能退回,则按出库单价扣回。

(4)若须用材料量少于结算材料量,而该种材料没有承包人自购情况(需发包人确认),则少领部分不予计算。

(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发包人直接运到施工现场的,由承包人负责现场卸车、保管;发包人直接运到发包人仓库的,由承包人负责到发包人仓库领取、装卸车及运输到施工现场;现场保管,运输及装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综合单价内,不再另行计取。见本合同附件15《工程量清单报价及工程价款结算要求》。

(6)发包人供应材料结算不计入“签约合同价结算”、不计算增值税、不需要提供增值税发票。

14.2.2其他

(1)关于停工损失的计算(不可抗力的除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30天(不含30天)的, 超过30天部分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材料租赁、机械租赁等停工损失,补偿方法按以下方式计算:对于应发包人要求有必要留在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无法退场的机具,发包人将给予误工补偿费。误工补偿费按30元/工日计算,机械补偿费按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台班费用标准价格中的折旧费计算。人员及机械的种类、型号、数量及误工时间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确定。此停工补偿费用作为对承包人的唯一和排他性补偿和救济,但并不因此免除发包人支付到期应付价款的义务。

(2)误工补偿费不参加取费,只计取税金,30天内不给予补偿,超过30天的只支付30天以外部分的补偿。

14.4 质量保证金

14.4.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不适用;

(2)预留3%的工程结算款;

14.4.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不适用,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竣工结算款3%的质量保证金;

(3)其他预留方式:不适用。

14.5 最终结清

14.5.1 最终结清申请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如果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内仍未向发包人提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则应被视为承包人放弃要求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权利,但剩余质量保证金数额不足以补偿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所受损失的,发包人仍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相关损失。

14.5.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不适用。

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工程结算资 料,办理竣工结算及结算审计后,且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及相应额度的9%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额等于工程结算价),支付至工程结算价(合同价格)的97%,余款3%为质量保证金。

②质保期为二年,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凭相关资料付清质保金剩余款项(不计利息)。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

15.6 保修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具体责任为:按本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发包人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要求执行的其他情形。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不适用。

(7)其他:不适用。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若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通知,但发包人未及时回应的,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顺延延误的工期,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但不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除项目取消等特殊原因外,承包人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承包人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要求执行的其他情形。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未按相关规定及时开设和(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者未按相关规定要求向发包人及时足额投标人工费用支付,或者发生违反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由此导致的后果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且应全额赔偿发包人所受损失。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劳动用工条款,导致发生农民工到发包人办公地点或项目现场讨薪事件、农民工集体上访事件、农民工直接起诉发包人代位请求支付工程价款,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因此导致发包人利益受损的,承包人应全额予以赔偿。

(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分包部分的合同价款,并有权部分或全部暂停或解除本合同;每发生一次擅自分包事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承包人除了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承包人应自负费用按发包人要求的期限进行整改直至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为止,且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如果在发包人要求的整改期限内,承包人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不能达到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并交由第三方完成,直至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5)承包人在工程中使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期限进行整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6)因承包人原因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事故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包括整改前的暂停施工),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每发生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如果在发包人要求的整改期限内,承包人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不能达到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并交由第三方完成,直至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7)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合同附件中的各项发包人管理要求的行为,应按本合同附件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相关管理制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量和领用量发生超采和(或)超领事件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全额予以赔偿。

(9)在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竣工结算价款以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计部门的审定结果为准的前提下,承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审计,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竣工结算审减率超过5%的,承包人应承担与此相关的基本审计费和审减效益费(如有),并应按超出部分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其中,审减率=(承包人报审价-发包人审定价)/承包人报审价×100%(承包人报审价指承包人报发包人前金额、发包人审定价为审计单位审定金额)。

(10)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未能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包括其修订)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关键性节点工作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价款的0.1 %或人民币*元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但该等逾期违约金最高为合同价款的10%或人民币*元。如果最终合同工期未发生迟延,则发包人可以在最终竣工结算时返还已经扣收的该等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本合同约定的关键性节点工作进度迟延,且承包人拒绝按照发包人要求整改或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后仍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并交由第三方完成。

(11)承包人未经批准擅自将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每发生一次应按合同价款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移交竣工资料,每逾期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0.05%的违约金;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且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继续提交竣工资料的责任和义务 。

(13)承包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制定和实施等)规定的行为,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限期整改,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

(1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但经鉴定或认定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或经返修整改后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在工程质量不低于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如果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已经无法整改或已无整改必要,或虽经整改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经双方就让步验收质量标准、降价数额、责任承担等协商一致,发包人可以让步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同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6.5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6.5.3合同解除前已完成工作的合同价款结算方法:如果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就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以下“按比例折算”的方法进行结算:如果合同总价中的各分部分项工程价款已分别列明,则在已完成工作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前提下,合同价款结算按照各部分工作实际完成的比例分别折算后累加计算。但发包人能够证明承包人已完成工作对于发包人后续工作没有价值的,发包人无需向承包人支付已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重大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政府指令性停工。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18.1.1关于工程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8.3 其他保险

18.3.1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在工伤保险之外按照下述要求办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雇主责任险: 死亡赔偿金不低于 100 万元/人; 伤残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年; 保险期限应至少涵盖从其雇用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起至撤离施工现场止;相关保险费用已经包含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8.3.2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 约定:承包人应为执行合同而在现场或其它地方建造的各种临时设施、施工设备、投入和使 用的各类工程设备(包括有行驶牌照的车辆)、办公设施和进场材料等办理相应保险,投保的金额要保证一旦这类设施和设备等遭受损坏或损害,能足够用于清运和现场重置,相关保险费用已经包含在工程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8.3.3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应按照相关部门规章的要求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保险费用已经包含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8.3.4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人身事故全部保险最高赔偿限额不低于 200 万元/人。相关保险费用已经包含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由于承包人的疏忽或过失导致上述各项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需要延长保险期限的,由此而增加的保险费应由承包人负担,且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寻求任何形式的补偿。在本条所述全部各项保险项下(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因其中与免赔额的相关约定保险人不予赔偿的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寻求任何形式的补偿。 在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前,关于本工程的抢险费用由承包人先行支付。

18.5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 制裁合规承诺

21.1承包人保证不会违反任何适用的制裁和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并向发包人保证其在本合同签订时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1)不是受制裁主体,也不是受制裁国家的居民企业;

(2)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不会与受制裁主体或国家进行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业务往来;

(3)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不会直接或间接向受制裁主体或国家传输从发包人处获得的资金、物品、信息或服务;

(4)不会要求、协助、进行或允许任何适用的制裁和出口管制法律所禁止或限制的物品、软件或技术的出口、运输或供应。

21.2如果承包人违反了上述任何承诺保证,发包人有权:

(1)中止本合同的履行,直至承包人纠正违约行为为止,由此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或者(2)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22. 其他

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要求,统一使用发包方指定 (略) 系统、文档信息管理系统、供应商数字化交付管理系统、管道施工管理系统等进行项目管理的业务处理、数字化交付、电子版项目文件移交等工作,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16:《统一使用华锦联合石化指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的通知》。

22.1 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1)如承包人出现商务部、环保部、工信部关于《企业绿色采购指南(试行)》通知中第二十条所列情形或者其他环境问题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

(2)因承包人隐瞒环保违法行为,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附件

附件1:《技术标准和要求》

附件2:《合规承诺书》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附件4:《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6:《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7:《安全管理协议书格式》

附件8:《环境保护管理协议书格式》

附件9:《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制度(程序文件)清单》

附件10:《廉洁合作承诺书格式》

附件11:《保密承诺书》

附件12:《图纸、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等》

附件13:《合同价款调整明细表》

附件14:《承诺书》

附件15:《工程量清单报价及工程价款结算要求》

附件16:《统一使用华锦联合石化指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的通知》

附件17:《北方 (略)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附件18:《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核材料清单》


附件1:技术标准和要求
件2:《合规承诺书》

合规承诺书

本企业谨此向北方 (略) (“联合石化”)郑重承诺如下:

  1. 本企业承认并同意,完全遵守其开展业务所在地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内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是 (略) 华锦 (略) (“贵公司”)的书面既定政策。本企业承诺并保证,本企业不会采取任何可能违反其开展业务所在地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法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反贿赂或反腐败法律的行动,或使贵公司牵涉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动。
  2. 本企业清楚无误地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 (略) 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禁止:给予、提供或承诺贿赂;索要、同意收取或接受贿赂;以及贿赂外国或本国的官员。这些 (略) 制作并保存准确和 (略) 资产分配的账簿、记录和账目,并且制定并维持一套内部会计控制系统,足以合理保证交易是按照管理层的指示进行并得到适当的记录。为此,本企业承认并同意,会立即将任何违反或可能违反适用反腐败法 (略) , (略) 因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代理违反或潜在违反该等法律而造成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任何损失。
  3. 本企业承诺并保证:

1) 除本企业已根据本承诺书 (略) 披露的之外,本企业 (略) 相关事项的管理人员、股东/合伙人、代理或雇员目前均不是政府或国有企业或其任何机构、部门或执行机构或政党或公共国际组织的管理人员、代理或雇员,亦不是政府或政治职位的候选人,亦不是政府拥有的任何实体的代理、管理人员或雇员(“政府官员”)。如果本企 (略) 合作期限内有未披露的人员成为政府官员,本 (略) ,以便贵公司可以采取任何可能适当的预防措施和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单方解除合同)以确保遵守任何适用的反腐败法律,并在此保留相关权利。

2) 截至本承诺书出具之日,没有任何政府官员与本企业有关联,包括目前在本企业中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权益, (略) 之间的拟定协议/ (略) 根据该等协议将向本企业支付的款项中拥有任何法定或实益权益。此外,本企业保证,如果某一政府官员从本企业获得该等权益,本 (略) ,以便贵公司可以采取任何可能适当的预防措施和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单方解除合同)以确保遵守任何适用的反腐败法律,并在此保留相关权利。

3) 贵公司向本企业支付的任何报酬或提供的折扣完全出于本企业的利益,本企业不会向任何其他方转让或让与,且本企业不得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或在违反有关法规的情况下,代表贵公司向其他第三方支付任何款项。

4) 本企业及其代理均未以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为目的或者在违反有关法规的情况下, (略) 间的合同及该等合同拟议的行动承诺支付、将提出支付或将促使支付:(i)给任何政府官员,或为任何政府官员使用或使任何政府官员受益;(ii) (略) 提供商业业务优势的任何主体或实体,或为该等主体或实体使用或使其受益;(iii)作为预付款或补偿给其他主体,如果其知悉或有理由知悉该等款项的任何部分将直接或间接地由该等其他主体向任何政 (略) 提供商业业务优势的主体或实体支付,或偿还该等其他主体先前向任何政 (略) 提供商业业务优势的主体或实体支付的款项;或(iv)给任何其他主体或实体支付任何款项,而该等支付行为会违反对本 (略) 或其商品和/或服务的活动有管辖权的任何其他政府实体的法律或法规。

5) 为免疑义,本企业理解,贵公司并非禁止与政府机构、国有企业或政府官员的合作或付款,但前提是:

  1. 本企 (略) 相关事项的管理人员、股东/合伙人、代理或雇员如实披露与政府机构、国有企业或政府官员的关系本企 (略) 相关事项的任何管理人员、股东/合伙人、代理或雇员与政府机构、国有企业或政府官员的往来,以及向政府机构、国有企业、政府官员或第三方的付款均应当以正当商业利益为目的,符合相关合同约定,并遵守适用法律的规定。
  1. 本企业同时承诺并保证:

1) (略) 拟订立的合同,代表本企业行事的所有人员均未以腐败或其他不正当的方式向任何人(包括任何政府官员)给予、提供或承诺给予金钱或任何有价之物,以获得或保留业务或任何商业利益,例如经营业务的许可证或执照。本企业进一步保证,代表本企业 (略) 相关事项的所有人员均已遵守 (略) 签订的合同有关的所有适用法律。

2) 本企业及代表本企业 (略) 相关事项的所有人员目前均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管要求, (略) 签署之协议的整个合同期限内持续遵守该等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管要求。为此,代表本企业 (略) 相关事项的所有人员如有可能与政府官员或个人接 (略) 提供或影响商业业务优势的,本企业将提供书面证明,证明其遵守适用的反腐败法律, (略) 的要求及时提供额外的、令贵公司满意的该等证明。

3) 本 (略) 相关事项的任何雇员、管理人员、董事或间接所有人均不是政府官员或他们的直接家庭成员(直接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父母、以及兄弟、姐妹、子女等及其各自的配偶】),但已在本 (略) 披露的除外。 (略) 所订立的相关协议期限内,已披露信息发生变更, (略) (略) 可以采取任何可能的预防措施和行动(包括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以确保遵守任何适用的反腐败法律。

  1. 本企业进一步承诺并保证:

1) 如获悉或有理由怀疑任何有违反承诺书约定的行为,将立即采取适当的补救 (略) 。

2) 未经贵公司的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承诺书项下的权利或义务,亦不得在履行其在本承诺书项下的职责方面利用或雇用任何第三方或实体。

3) 在与贵公司维持合作关系的整个期间维持准确和完整反映其资产和交易的合理细节的账册和记录,并维持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确保所有交易均由管理层适当授权。此外,在有不当行为的可信指控或不当付款的合理怀疑时,贵公司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合理地查阅本企业的账册和记录中与本企业所提供相关服务有关的部分,本企 (略) 或贵公司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适当合理的合规审计和调查。

4) 本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设有有效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及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足以合理保证防止、发现并阻止违反任何适用的反腐败法律的行为。

5) 对本承诺书中的任何不遵守行为, (略) 在不给予任何赔偿的情况下有权单 (略) 已经签署的及未来可能签署的任何后续协议的事由。

6) 如果贵公司善意地认为本企业已违反或有意违反其在本承诺书中的任何陈述、保证和约定,贵公司有权立即终止与本企业已经签署的相关协议,并且不再支付任何未付款项,并有权要 (略) 退还任何已付款项。此外,如果本 (略) 因违反适用法律而被处以罚款、处罚或追缴利润,本企业 (略) 进行全面赔偿。

  1. 本企业特别承诺并保证:

1) (略) 间的相关商务合同签署之前及/或之后,根据贵公司不时之要求,在贵公司单方指定的期限内,依据贵公司制定的标准, (略) 完成对本企业的关于反腐败和反贿赂方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完成调查问卷、提供贵公司所要求的与尽职调查与筛查相关的任何必要的文件及材料、配合贵公司完成相关风险评估等。

2) 如发生下列情形的,贵公司与本企业签署的相关商务合同(“商务合同”)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如果在前述第(1)款的合规尽调过程中,贵公司依自身判断认为本企业存在任何合规问题,则贵公司有权中止(暂停)商务合同的履行,直到相关 (略) (略) 以书面形式进行豁免。 (略) 自身判断确认相关合规问题无法整改的,贵公司有权通知本企业终止商务合同的履行,且贵公司不承担据此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责任。
  2. 如 (略) 指定期限内完成 (略) 自身判断认为本企业已经无法按期完成尽职调查的,则贵公司有权视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延长尽职调查期限。如贵公司决定不予延长期限的,则贵公司有权终止商 (略) 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责任。如贵公司决定延长尽职调查期限的,本企业在延长期限内仍未能完成尽职调查的,贵公司有权终止商务合同的履行,且贵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责任。

3) (略) 因该等合同的中止和/ (略) 造成的任何及所有的损失( (略) 为实现自身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调查费、公证费、翻译费、律师费等)。此外,贵公司还依法享有依据法律规定及相关合同约定所享有的其他任何权利和救济。

本企业在此确认,本承诺书中的所有条款 (略) 平等、充分协商和谈判而达成,并不属于任何一方的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即便一方先提出其自身版本的合同条款,也已经由双方的充分讨论和修改。


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北方 (略)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施工暂设的部分给排水工程施工(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为承包人与发包人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包括的所有工作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设计文件无约定的,按50年计);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防腐工程为 2 年;

7.保温、保冷工程为2年

8. 防水、防渗工程为5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凭相关资料付清质量保证金剩余款项(不计利息)。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书有效期至保修期满。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若为满足工程竣工验收需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规定补充完善并向发包人另行提供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公章):  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件4: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能力

备注


件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件6: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保证金

(买方名称):

鉴于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与 (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于 年 月 日就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项目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x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卖方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并说明卖方违反其在合同中的义务时(该书面要求只需说明索款原因但无须附任何证据,具备款项数额并加盖贵方公章即可)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本保函为独立保函。本行承诺将不要求你方提交除前述书面付款要求之外的其它任何文件。你方和卖方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我方在本保函项下放弃基于你方和卖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产生的任何抗辩。我方也不向你方主张任何抵销权。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工 (略) 诉讼解决。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7:安全管理协议书格式

《承包商安全管理协议书

*方:北方 (略)

*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施工作业安全,签订本协议。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地址:

三、项目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职责:

1.*方有权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方必须接受*方的监管。*方对其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对现场施工管理方案及作业全过程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2.*方由 负责本项目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授权 为安全监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

3.*方由 具体负责项目施工作业管理,项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负责人

具体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对项目施工管理方案及作业全过程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4.以上双方指定的部门或人员发生变化的,应立即通知对方并重新履行签字程序。

五、权利与义务:    

1.**双方在进行施工或管理前要认真勘察现场,*方按*方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相关管理方案,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相关管理方案及其有关安全技术措施方案要求实施。

2.*方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配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进行施工或管理工作前,*方有权对*方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并明确告知作业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后果。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交底的书面材料。

4.*方在进行施工或管理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方的HSE管理体系文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详见附录),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接受*方的监督检查,如有违反前述规定,则视其违约。对于查出的问题、隐患,*方必须按要求认真整改。

5.项目实施过程的消防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包括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及佩戴、事故应急、教育培训等)由*方负责,*方有权对*方进行监督检查,因*方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的事故由*方负责。

6.*方人员必须认真检查施工区域、作业环境、设备设施、工具、用具等安全情况,发现问题、隐患,立即停止相应的施工或管理工作,整改完成后方准进行施工或管理工作。

7.*方现场施工应使用有检验资质部门或机构检验合格的设备设施。

8.*方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9.*方进行特殊作业前必须办理相应作业票证,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管理工作,*方对在施工管理工作中因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10.*方进入现场作业前,必须签订完毕本《安全管理协议书》。*方在合同存续期间存在安全违约行为,*方有权依照附录的制度规定追究*方相应违约责任,并有权在履约保证金或工程进度款等*方支付*方的款项中扣除。

11.发生事故时,双方应协力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附录的制度要求,及时报告和处理。承包商发生非*方原因事故的,承包商负全责。

12.本协议各项规定适用于**双方,如有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执行。**双方签订本协议后,*方如另有其它提升安全管理的措施、要求的,**双方应签署补充协议。

13.本协议经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一式3份,*方执1份,*方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方:

(公章)

*方:

(公章)

*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录B:

北方 (略) HSE管理体系、制度清单

序号

HSE管理体系、制度名称

1

北方 (略) HSE管理手册

2

北方 (略) HSE程序文件汇编

3

北方 (略) HSE作业指导书汇编

4

北方 (略) 安全事故与应急管理制度

5

北方 (略)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6

北方 (略)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7

北方 (略)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8

北方 (略)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9

北方 (略)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0

北方 (略)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1

北方 (略) 安全会议管理制度

12

北方 (略)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3

北方 (略)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4

北方 (略) 安全标识与围护管理制度

15

北方 (略) 夜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6

北方 (略) 设备机具安全管理制度

17

北方 (略) 安全技术交底管理制度

18

北方 (略)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9

北方 (略) (略) 机动车管理规定(试行)

20

北方 (略)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试行)

21

北方 (略)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22

北方 (略) HSE零容忍28条管理规定(试行)

23

北方 (略) 承包商的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承包商如需要上述制度内容,请联系:安全环保部赵远 *
附件8:环境保护管理协议书格式

《环境保护管理协议书》

*方:北方 (略)

*方:

为明确*方的环境保护责任和*方的环境保护要求,致力于保护环境和有效利用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地址:

三、项目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职责

1.*方有权依据附录1《北方 (略)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附录2《北方 (略) 环境保护管理考核办法》对*方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方应接受*方的监管。

2.*方必须遵守*方制订的附录1《北方 (略)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及其他各项相关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对其项目实施过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对施工管理方案及作业全过程承担环境保护管理责任。

3.*方负责本项目施工作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授权 为环境保护监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项目施工的环境保护监管工作。

*方具体负责项目施工作业管理,授权 为项目施工作业环境保护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对项目施工管理方案及作业全过程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4.以上双方指定的人员发生变化的,应立即通知对方。

五、权利和义务

1.*、*双方均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严格遵守各项环境保护标准、规范、条例和规定。

2.*方应认真对其员工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教育培训,通过教育培训,使所有施工人员均能获得相应的环境保护知识、技能和意识的提高,以实现*方的相关要求。

3.*方应及时向*方传达*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方在收到*方的要求后应及时贯彻实施并做好记录。

4.*方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根据其所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工作特点,制订科学的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管理技术措施。

5.*方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进行可能造成污染物、噪声超标、废物转移或其他对环境产生影响的作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方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前通知*方,并按*方要求制订相应措施。

6.*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机具和设备,做好定期维护保养工作,使之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减少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的产生。

7.*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分类处置垃圾,保持现场清洁。

8.*方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完成本协议的签订工作,合同存续期间如果违反本协议规定或*方的相关环境保护管理要求,*方有权视情节和后果的严重性按附录中的管理制度和规定追究*方违约责任,并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方在收到*方的追究其违约责任的通知单后,应按*方的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并向*方提供书面整改报告。如*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整改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方有权终止与*方的合同,*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9.本协议各项规定适用于**双方,如有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执行。

10.本协议经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一式3份,*方执1份,*方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方:

(公章)

*方:

(公章)

*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

*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


附件9: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制度(程序文件)清单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制度(程序文件)清单》

序号

文件名称

1

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规定

2

工程承包商管理考核办法

3

工程项目工程分包管理规定

4

工程项目施工技术管理规定

5

工程项目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6

工程项目现场会议组织与管理规定

7

工程项目现场施工调度管理办法

8

工程项目项目现场协调管理办法

9

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商关键人员管理规定

10

工程项目现场施工信息收集管理办法

11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12

工程项目签证管理办法

13

工程项目施工总图管理规定

14

工程项目中间交接验收管理办法

15

设备材料开箱检验管理程序

16

直达现场物资管理程序

17

设备材料仓储作业管理办法

18

设备材料催交管理程序

19

剩余物资管理办法

20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考核办法

21

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日志与施工报告编制规定

22

工程量确认管理规定


附件10:廉洁合作承诺书格式

附件

廉洁合作承诺书

为贯彻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企方针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双方在物资采购、产品营销、市场服务、项目合作、外协外包等相关业务合作的廉政建设,规范经营活动廉洁行为,完善相互监督、约束机制,营造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廉洁的商业生态,建立风清气正、阳光运行的合作关系,特订立本廉洁合作承诺书,**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共同责任

(一)自觉遵守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遵守国 (略) 场准入、项目协作等经营活动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范双方人员廉洁从业行为,保证经营合作中不得损害国家及**双方的利益。

(二)经营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保守商业合作秘密,对业务人员加强廉洁从业教育,促使诚信守法、行为规范。监督双方业务人员严格执行经营合同或协议,自觉按合同或协议办事。

(三)采取有效措施,约束双方业务人员自觉履行廉洁从业义务,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操纵、损公肥私,防止商业贿赂、利益输送、关联交易等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发生,维护好双方企业形象、产品品牌和合法权益,关爱、保护好双方员工个人及其家庭。

(四)监督发现对方业务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存在违纪违法情节严重的,应向本承诺书指定的纪检或主管部门,甚至国家有关司法机构举报。

第二条 *方责任

(一)*方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企业廉洁规定,业务合作中坚守“诚信、共赢”和廉洁规范。

1.恪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上级有关要求以及企业廉洁从业相关规定,按照公务、商务和外事等相关制度和标准规范接待*方。

2.不违规向*方及其业务人员公款赠送、发放礼品、礼金、土特产、有价证券等金融产品(包括电子礼品、电子礼券、电子红包等)和消费卡。

3.不违规组织安排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二)*方要求业务人员应保持与*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促进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1.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或索要*方的礼金、礼品、土特产、有价证券等金融产品,及回扣、提成、好处费、感谢费、咨询费等。

2.不得接受、使用*方提供的健身卡、会所或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3.不得向*方以任何名义私自借款、借车、借房或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

4.不得私自参加或接受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履行经营业务的宴请、娱乐活动。在盘锦地区一律不得接受*方吃请。

5.不得在*方单位或其他单位兼职服务、持有股份、投资,或进行利益输送、关联交易。

6.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方为其装修住房、婚丧喜庆、休假、购物、配偶子女工作安排或上学,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7.不得利用职权职务影响或工作便利向*方“吃拿卡要”,或从事产品代理、有偿中介,或以各种方式为个人、配偶、子女、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8.不得泄露双方商业秘密,或出卖商业秘密而获取利益。

(三) (略) 要求,*方任何人员对任何形式收受的礼品、礼金、土特产、有价证券等金融产品,以及各种消费卡等, (略) 专门管理部门登记造册、建立台账、统一处理。

(四)*方对*方举报的*方人员涉嫌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由华锦联合石化纪委组织纪律审查。审查处理结果向*方通报。*方对*方举报人履行保密责任。

第三条 *方责任

(一)*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与*方开展经营业务往来与商务合作。*方业务接待*方,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开展。

1.不得向*方人员赠送、变相赠送礼金、礼品、土特产、有价证券等金融产品(包括电子礼金、礼券、红包等)和各种消费卡。

2.不得以洽谈业务为由,邀请和安排*方人员外出旅游、超规格宴请、进入私人会所、高档消费和健身、娱乐场所。

3.在盘锦区域,不得安排宴请*方相关业务人员。

(二)*方应要求自身业务人员保持与*方正常业务交往,不得出现第二条第(二)款中相关同等禁止行为,严格要求和监督。

(三)*方不得为谋取自身利益在投标、供货、销售、质量、服务以及价格、报销、付款中弄虚作假;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诽谤、腐蚀、拉拢*方及工作人员,维护*方企业形象、员工个人形象,维护*方产品、服务品牌和权益。

(四)*方不得包庇、袒护、纵容不廉洁行为,指定监督部门对*方(包括但不限于*方)反映或举报的涉及与*方业务合作中*方业务人员违纪违规情况,及时审查、处理和向*方书面回复。对*方人员任何形式不廉洁行为和工作作风问题,及时向*方纪检部门举报。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方及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承诺书第一条和第二条第(一)(二)款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党纪党规和相关制度对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并通报曝光。涉嫌犯罪的,将按照程序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二)*方及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本承诺书第一条和第三条相关规定的,*方将*方列入失信名单,清除合格供应商,终身不 (略) 场。*方给*方所造成的损失,应按照与*方近一年合同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或依法予以赔偿。*方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双方经济业务关系变更或解除,不影响本承诺书要求追究责任及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承诺书经双方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双方所签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双方业务合作期间长期有效。

(二)**双方将本承诺书内容在各自内部公开,严格遵守,并与内部工作人员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共同营造廉洁从业氛围,构建廉洁工作文化。

华锦联合石化“廉洁项目”建设告知承诺书

根据华锦联合石化党委、纪委开展“廉洁项目”建设工作部署要求,强力推进项目建设的监督治理,坚决遏制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易发多发趋势,坚决维护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和政治生态。请你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自觉构建亲清统一企商关系,切实预防和制止各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和腐败问题,确保建成“廉洁项目”。公司纪委将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和通报项目建设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北方 (略) :

以上告知收悉。现郑重承诺如下:

我单位将把清廉建设各项要求贯穿项目建设始终,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建立落实廉洁从业责任制和各项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廉洁自律、诚信守法决不插手干预、以权谋私,决不输送利益、损公肥私,决不直接或变相搞权钱交易、行贿受贿,决不以任何名义降低工程质量、浪费国家资财,决不以任何形式规避监督检查、抵制清廉建设,保证将工程建成“廉洁项目”。

如在工程建设中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和腐败问题,自愿接受党纪政务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1:保密承诺书

《保密承诺书

我 (略) 的有关保密法规制度和商业秘密管理规定,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我方郑重承诺:

一、我公司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自愿接受保密审查;

二、自觉遵守国家和企业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保密监督和管理;

三、不 (略) 所接触、知 (略) 的商业秘密,包括通过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提供并明确标有“华锦核心商密”或“华锦普通商密”字样的任何经营或技术信息及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贵公司认为应作为自身商业秘密管理的保密信息;

四、对所有保密信息采取最严格的保密措施, (略) 所承担的工作有关的用途外, (略) 的保密信息;

五、我公司员工离岗离职时,清退一切涉密载体和物品,不得私自留存、处理和销毁;绝 (略) 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

六、脱密期内,接受贵公司回访。脱密期满后,继续承担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和义务;

违反上述承诺, (略) 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的全部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


附件12:图纸、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等

┄┄(如图纸、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等)


附件13:合同价款调整明细表

《合同价款调整明细表》

序号

项目

范围/幅度

依据及计算方法

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以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略) 场价格波动

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承包人提供的人工、材料、机具价格变化

承包人承担

不调整

1.2

安全施工费/安全生产费

调整,投标人应按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频发的文件、政策、法令、法规填报,若未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此价格为最高限价

1.3

规费

承包人承担

不调整

1.4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费

承包人承担

不调整

1.5

税金

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6

政策性费用

投标截止日前的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性文件调整的费用均应包含在综合单价中,其后相关政策性变化费用不予调整

不调整

变更、签证引起调整合同价款

2.1

工程量偏差(包括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

承包人承担

综合单价不调整;

2.2

施工期间发生的变更和现场签证、工程量清单缺项

所有措施项目费用不调整。

详见附件15:《工程量清单报价及工程价款结算要求》

2.3

暂估价

发包人承担

2.4

不可抗力

发包人承担自身损失、工程损失;

承包人承担自身损失

2.5

现场签证/工程量确认

按发包人签证管理办法、工程量确认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附件14:承诺书

《承诺书》

在招标投标活动与合同履行过程中,我方承诺坚决杜绝以下情形:

(1)在招投标活动中组织或者参与围标串标的;

(2)在招投标活动中采取指使、操纵、贿赂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违规手段谋取中标的;

(3)挂靠借用其他单位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的;

(4)转入、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参加投标的;

(5)将承揽的项目转包,或者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的;

(6)将承揽的项目进行违法分包的;

(7)在招投标活动中诬告乱告、恶意申诉,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的;

(8)向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行贿,或者向利益相关方行贿索贿的;

(9)未按项目质量管理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或者在检验检测中弄虚作假,指使或者直接伪造鉴定结论,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报告或者证明材料的;

(10)擅自或与建设单位及可能涉及的招标代理、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工程施工、工程造价、工程审计等单位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降低产品、服务质量或者提高项目实施成本,对建设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11)擅自降低设备指标、材料标准的,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设备材料,或降低服务水平,违背服务承诺的;

(12)发生较大以上(含)质量事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13)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承揽项目严重超期、拖期,对建设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14)擅自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或者主要管理人员未经批准擅离职守、情节严重的;

(15)因投标人违规违法、导致发生劳资纠纷、商务纠纷、节能环保行政处罚等法律诉讼或者群体性事件等,对建设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16)违反保密规定,对建设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失泄密问题的。

违反上述承诺,我公司愿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附件15:工程量清单报价及工程价款结算要求

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施工暂设给排水工程

工程量清单报价及结算要求

一.报价依据:

投标人依照以下内容进行报价:

1.招标文件及其补充修改及澄清文件;

2.本项目设计文件;

3.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4.工程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承包工作计划;

5.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6.国家、相关行业、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和计价管理办法、相关计价文件;

7.市场价格信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二. 投标报价内容及相关说明

(一)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

1.本投标报价采用综合单价报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含油价差)、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人工费动态调整和管理费(含工程项目附加税费)、利润、规费等,以及合同规定的所有责任、义务,并考虑人工、材料、机械、特别天气及台风等不可抗力因素等风险费用。投标人报价应结合施工现场实 (略) 场情况、自身技术及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设备及制定的施工方案的要求自行报价。

2.发包人供应设备、材料费用不计入综合单价(具体发包人供应设备、材料明细见招标文件)。

3.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

4. 分部分项清单为便于计量,对某些清单项目的计量单位、工程内容等进行了改变,请各投标人注意。

5.分部分项清单为综合单价包干(可调价范围和风险幅度详见招标文件),支付和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变。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对工程项目的项目特征及具体做法只作重点描述,详细情况见施工图设计、相关标准图集及招标文件等。组价时应结合投标人现场勘察情况包括完成所有工序工作内容的全部费用,清单描述不能作为投标人缺项、漏序的借口。

7.本工程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是否采用泵送以及采用何种泵,均由投标人在相应的混凝土子目中自行考虑并报价,结算时不得调整。

8.清单中钢筋连接方式“综合”描述包含焊接、绑扎、电渣压力焊、机械连接等,施工中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综合单价不调整。

9.钢筋工程量清单中,设计(包括规范规定)标明的搭接、固定位置的支撑钢筋、双层钢筋用的“铁马”不计算工程量,在措施项目费中考虑。铁马等措施费在其他措施项目中按“项”报价,支撑方式和支撑钢筋的大小间距均由投标人自行考虑,支付与结算时不得调整。

10.挖方不区分干土、湿土、淤泥等,综合考虑挖土深度、土壤含水率及土壤类别等,结算时不调整。

(二)总价措施项目清单

1. 除合同特殊约定外,措施项目中以“项”计取措施费为综合包干价,投标人在相应的项目中自行考虑并报价,支付和结算时,不得调整。

2.安全施工费,投标人应按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频发的文件、政策、法令、法规填报,并按专用合同条款6.1.6执行。

3.根据该工程特点及招标文件工期要求,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和充分阅读跟本工程有关资料后考虑是否计取其它措施费用,若存在其他技术措施费用(含投标承诺的质量高于国家标准,所增加的各项费用,请投标人在“其他措施项目费”中“其他为保证施工进行而增加的措施费”中考虑并报价。总价包干项目,支付和结算时总价不得调整。

4.其他措施项目:为总价包干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支付和结算时总价不得调整。

5.现场因施工用水及自发电而增加的费用在其他措施项目费中考虑并报价。

6.施工现场杂草等障碍物由投标人负责清理,招标清单不单独列项,投标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另行增加费用。

7.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人员和机械调遣费列入其他措施项目清单中。

8.其他措施项目中的脚手架费:为综合包干价。投标人在相应的脚手架搭拆项目中自行考虑并报价,支付和结算时,不得调整。

9.余土就地摊平为总价包干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支付和结算时总价不得调整

(三)其他项目清单

1.本工程暂列金额、工程暂估价投标人必须按给定金额填报。

2.总承包服务费:为总价包干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支付和结算时总价不得调整。

3.计日工,本工程不设计日工。

(四)税金

税金:增值税税率按招标文件执行。

(五)其他

1.工程量清单的任何内容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若有误,在有效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以“澄清文件”资料为准。

2.在施工期间发生的变更 、清单缺项,除施工合同另有约定外,其单价按以下办法执行:

2.1包含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的相关费用,属于不得调整费用,不得另行计取。

2.2凡超出图纸范围又未经变更审批程序的内容,都不予计量;未施工的项目,经核实后予以扣减;

2.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工程量清单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应包括本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发包人供应设备、材料不计入投标报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税金等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即本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设备费、机械使用费、综合费、风险费、保险、规费、税金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费用等)。

投标人编制施工方案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周边的实际情况对施工的影响,并作出报价。

2.4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目,投标人要仔细核对工程特征的描述和工作内容说明范围填报单价和合价,投标人认为有超出的,需要修改、增补的,在有效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如未提出,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其他子目的单价或合价中,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是所有工程费用汇总。

2.5不同单项及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相同项目(项目特征及工作内容相同)的报价应统一,如有差异,按最低的一个报价进行结算。材料、机械、设备单价处理办法相同。

2.6投标截止日前的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性文件调整的费用均应包含在综合单价,其后相关政策性变化费用不予调整。

2.7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承包人提供的材料价格变化不调整;

2.8工程变更导致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的所有措施项目费用不调整。

2.9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辽宁地区通用计价软件文档和Excel文档)。

2.10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文件时,至少应提供以下表格: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编制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②综合单价分析表,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

2.11投标报价中的单价和合价全部以人民币表示。

2.12本说明未尽事项,以计价规范、计价管理办法、工程量计价规范、招标文件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为准。

2.13其它

2.13.1.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不作为最终结算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2.13.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图纸、投标须知、施工合同条款、施工规范、现场踏勘实际情况一起使用。

2.13.3.工程量计算规则除本说明和工程量清单中特别说明外,均按《建设工程工程清单计价规范》(*)及配套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计算规则计算。

三.工程结算

1.依据施工合同、《北方 (略)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相关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量)确认单进行工程结算。

2.工程结算由监理单位、项目分部(工程管理部)初审,发包人(或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及审计单位逐级审核,工程结算以相关审计单位审定的金额为准。

3.工程结算分为签约合同价结算、发包人供应材料结算两部分。按装置、主项分别进行编制。

3.1签约合同价结算

签约合同价结算=合同工程量清单结算-应扣减部分。

3.1.1合同工程量清单结算按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合同相关条款结算。

3.1.2除施工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综合单价(含变更、签证、缺项)按以下办法执行:

3.1.2.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认定;

3.1.2.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认定。

3.1.2.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类似项目的,参照投标文件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分析表及软件版中的组价方式及费率确定单价,且应有利于发包人的解释。

3.1.2.4所有包含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的相关费用,属于不得调整费用,不另行结算。

3.1.2.5其他合同约定。

3.1.3应扣减部分

“应扣减部分”包括发包人供材超领金额、结算审核、审计相关费用。

3.1.3.1发包人供材料超领金额计算

若单项材料的承包人出库数量大于“发包人供材结算工程量”的,超出部分材料费由承包人承担,在结算中扣除,即发包人供材超领金额=超领量(超领量=出库数量-“发包人供材结算工程量”)×发包人供应价(或分类平均价)。

3.1.3.2工程结算审核相关费用(如有)

(1)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减效益费计算

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净审减率”超过“基准审减率”而发生“审减效益费”,由承包人承担。

净审减率=(送审造价-审定造价)/送审造价×100%。

审减效益费=〔送审造价×(1-基准审减率)-审定造价〕×审减效益费率

注:

①.“基准审减率”具体以发包人与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及审计单位签订合同为准,若未签订合同按2%执行;

②.“审减效益费率”具体以发包人与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签订合同为准,若未签订合同按4%执行。

③.送审造价指承包人报送到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工程结算中的重大变更及调整造价合计,审定造价指工程结算中重大变更及调整造价合计的审定金额。

(2)审减效益费(不含基础审核费)在承包人工程结算中直接扣除。发包人另行支付给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

3.1.3.3工程结算审计单位审核相关费用(如有)

(1)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减效益费计算

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净审减率”超过“基准审减率”而发生“审减效益费”,由承包人承担。

净审减率=(送审造价-审定造价)/送审造价×100%。

审减效益费=〔送审造价×(1-基准审减率)-审定造价〕×审减效益费率

注:

①.“基准审减率”具体以发包人与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签订合同为准,若未签订合同按1%执行;

②.“审减效益费率”具体以发包人与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签订合同为准,若未签订合同按5% 执行。

③送审造价指投资控制部报送至审计与风险管理部的送审造价及审核造价均包含发包人供应、*招*采材料费。

(2)审减效益费在承包人工程结算中直接扣除。发包人另行支付给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

3.2发包人供应材料结算

3.2.1.一般规定

3.2.1.1承包人领用发包人供应材料明细表中,其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合价等应与出库单、财务挂账明细一致,并经上述管理部门、项目分部确认。

3.2.1.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发包人直接运到施工现场的,由承包人现场保管;发包人直接运到发包人仓库的,由承包人负责到发包人仓库领取、装卸车及运输到施工现场;现场保管、运输及装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报价内,不再另行计取。

3.2.1.3发包人供应材料单价原则按发包人供应价格执行,不同规格、型号的同一类材料可按双方协商一致的平均价执行。

3.2.1.4发包人供应材料结算不计入“签约合同价结算”、不计算增值税、不需要提供增值税发票。

3.2.2.发包人供应材料的结算

3.2.2.1发包人供应材料费按“发包人供应材料结算工程量”及发包人供应价(或分类平均价)进行结算。

3.2.2.2“发包人供应材料结算工程量”计算约定如下:

3.2.2.2.1 “发包人供应材料结算工程量”是按终版施工图计算出的发包人供应材料在工程中的使用量。

3.2.2.2.2发包人供应材料损耗率按《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年)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3.2.2.2.3若单项材料的“发包人供应材料结算工程量”大于出库数量,超出部分如没有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材料自购证明,不计入工程结算,即发包人供应材料造价按出库数量及发包人供应价(或分类平均价)计入工程结算。

3.2.2.2.4若单项材料的承包人出库数量大于“发包人供应材料结算工程量”的,超出部分材料费由承包人承担,在“合同总价结算”中扣除,即按超领量(超领量=出库数量-“发包人供应材料结算工程量”合计) 及发包人供应价(或分类平均价)计算,在工程“合同总价结算”中扣减。


附件16:统一使用华锦联合石化指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的通知

《关于统一使用华锦联合石化

指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的通知》

各参建单位:

为保障项目建设高效、有序进行,提高 (略) (以下简称华锦联合石化)与各参建单位沟通效率和业务处理效率,确保项目建设管理信息和数据一致、准确、完整,要求项目参建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统一使用华锦联合石化指定 (略) 系统、文档信息管理系统、供应商数字化交付管理系统、管道施工管理系统等进行项目管理业务处理、数字化交付、电子版项目文件移交,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功能

1. (略) 系统

(略) 系统功能主要包括管理前期、设计管理、费用管理、进度管理、施工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HSE 管理、质量管理、验收管理、决算转固等功能,实现项目建设全过程、全要素、一体化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2.文档信息管理系统

文档信息管理系统功能主要包括文件在线查看、文件编码规则、文件版次、文件上传下载、文件属性、文件关联、文件传送、文件记录跟踪、文件检索、文件分区、多维视图等功能,实现华锦联合石化和参 (略) 上进行文档的提交、审核、发布、审阅和冻结移交,确保项目文档一致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3.供应商数字化交付管理系统

供应商数字化交付管理系统功能主要包括供应商、合同关联、交付文件、交付审核、交付进度监控等功能,实现供应商数字化交付线上提交及审批和系统自动校验功能,保障交付数据的完整性、唯一性、一致性、准确性、合规性,提高数字化交付质量。

4.管道施工管理系统

管道施工管理系统功能主要包括施工二次设计、施工人员管理、材料管理、焊接管理、法兰管理、支吊架管理、热处理、管段管理、无损检测、试压管理、综合查询等功能,实现施工二次设计和配菜,优化组对焊接,扫描二维码定位焊口位置,快速报检以及拍照上传焊口照片,对现场质量检查发现的问题,实时上传问题及问题处理,无损检测自动组批、随机选口、手动点口; 试压包划分、试压资料自动生成;同时实现焊接质量全生命周期可追溯管理。

二、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要求

1.要求各参建单位 (略) 系统进行项目管理业务有关的数据录入、信息报送和业务处理。

2.要求各参建单位使用文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电子版项目文件的移交。

3.要求有管道施工业务的参建单位使用管道施工管理系统进行业务操作、数据录入、信息报送和业务处理。

4.要求各参建单位按业主发布的数字化交付规定进行数字化交付工作。设计类参建单位使用文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数字化交付;施工类参建单位使用文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数字化交付,其中管道施工单位使用管道施工管理系统进行数字化交付;设备类参建单位使用供应商数字化交付管理系统进行数字化交付。

三、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要求

1.要求各参建单位在合同签订后指派 1-2 名信息技术专业人员与华锦联合石化沟通联络和工作落实,将人员信息报备至华锦联合石化合同承办部门和信息中心。

2.华锦联合石化信息中心负责参建单位使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人员及权限配置、使用培训和系统运维;合同承办部门负责督促、检查、考核参建单位使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录入和业务处理情况。

3.要求各参建单位按华锦联合石化的有关规定合理、规范地使用信息系统,接受使用管理,华锦联合石化有权对参建单位就信息系统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并进行相应的奖惩。对参建单位数据录入和业务处

理不及时、不准确影响项目建设管理的问题,处以 5000 元-* 元罚款,在合同款中扣除。

4.对于有数字化交付工作的参建单位,要求安排专人担任数字化交付经理开展数字化交付工作,将人员信息报备至华锦联合石化合同承办部门和信息中心。

5.要求各参建单位安排专人担任文档管理员,进行电子版项目文件的移交,将人员信息报备至华锦联合石化合同承办部门、文档管理中心、信息中心。

6.华锦联合石化信息中心负责数字化交付规定的修订、宣贯,负责数字化交付工作的组织、检查。数字化交付完成的进度和质量作为项目进度款、结算款的付款依据之一,未按要求完成数字化交付的参建单位,不允许拨付相关款项。

7.要求华锦联合石化合同承办部门将上述要求纳入采购要求、合同中,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负责与参建单位沟通协调,同时联络信息中心。


附件17:北方 (略)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北方 (略)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序号

文件名称

1

质量管理手册

2

检验和试验计划编制办法

3

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办法

4

管道安装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5

无损检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6

金属材料检验实施细则

7

放射源管理办法

8

PMI 检测管理办法

9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10

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11

工程质量考核评比管理办法

12

工程质量问题排查奖励办法

13

工程质量违约管理办法

14

工程质量事故管理办法

15

焊工持证及准入管理办法

16

热处理工持证及准入管理办法

17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监督管理程序

18

管理评审控制程序

19

内部审核控制程序

20

纠正措施控制程序

21

焊接质量控制程序

22

见证取样管理程序

23

监视和测量装备控制程序

24

阀门试压质量控制程序

25

施工阶段工程质量检查与控制程序

26

不合格控制程序

27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

28

数据分析控制程序

29

工程质量信息管理程序

30

质量控制点管理工作指引

31

检验试验计划编制工作指引

32

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指引

33

质量工 (略) 活动指引

34

工程创优工作指引


附件18: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核材料清单

《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核材料清单》

序号

名称

1

营业执照

2

安全生产许可证

3

资质等级证书(如不涉及可不提供)

4

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5

安全资格证书

主要负责人(A证)

6

项目负责人(B证)

7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C证)

8

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名单

9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

10

近三年没有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安全管理业绩证明

11

中标通知书

12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如不涉及可不提供)

13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如不涉及可不提供)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详见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及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5《工程量清单报价及结算要求》。


第六章 图 纸

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工程名称: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施工暂设的部分给排水工程施工采购

二、招标范围: 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施工暂设的部分给排水工程施工采购,主要包括: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施工暂设的部分给排水工程施工,具体工程内容详见设计文件。其中:1.给水部分,主要包括:DN150、DN200给水管线、配套阀门及井室等;2.排水部分,主要包括:U型槽式排水沟、沉沙坑,排 (略) 口与雨水总管相连部分钢管的连接。

三、施工条件:

1、开工初期发包人不提供施工用水、电,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由承包人按需要负责自费解决。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设施范围外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由承包人负责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2、发包人只提供施工现场现有交通条件;发包人不提供办公用房、设施。

四、质量要求:

符合设计文件、相关标准规范和发包人要求。

五、技术要求

详见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规范,招标图纸仅供报价参考使用,具体以施工蓝图为准。

六、其他要求:

1、建设项目档案的要求

(1)承包人应根据国家、行业、地方和发包人颁发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进行项目档案管理,同时应严格按照发包人文档管理有关要求进行全过程文档控制管理,明确项目经理作为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含竣工图)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根据发包人文档管理程序编制工作计划,报发包人和监理批准后严格实施;

(2)承包人应当配备专人或指定人员负责项目文件管理工作,该责任人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一定的项目管理和相关工程技术专业知识,在项目建设期间不得随意更换;

(3)承包人应加强建设项目文件材料过程管理,通过节点控制强化文件管理,实现从文件形成、收集、整理到归档的全过程控制,保证项目建设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4)承包人必须保证项目文件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同步收集、电子文件同步上传发包人指定的文档信息管理系统,保证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5)承包人负责承包范围内设备随机资料的接收,并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6)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有关项目建设文件材料编制整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编码、整理、数字化加工和装订等,并向发包人移交归档2份(正本1份,副本1份)项目纸质文件及一一对应的PDF格式的电子文件(存储载体为不可擦写型档案级光盘),当行业相关部门和地方城建档案馆有归档需求时,应按其规定增加相应的份数;

(7)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组织的项目文件材料培训和业务指导,接受发包人每月定期、不定期对承包人及其下属各分包商的项目文件的检查,如发现项目文件不符合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及时整改,直至问题闭合;

(8)承包人负责对其分包单位的项目文件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培训、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实施全过程跟踪与控制,负责组织其分包单位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对项目文件进行编制,严格实施统一标准、统一规范。

(9)如果出现承包人对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与工程建设不同步等问题,按照发包人文档控制管理检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10)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要求通过项目档案审核的,不能进行交工验收,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害赔偿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项目档案编制、整理、归档等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承包人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发包人移交项目档案原件,并协助发包人完成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此外,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完成办理向有关单位的档案移交手续。

(12)若本部分文档管理要求与合同条款有冲突时,以合同条款或发包人的要求为准。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招标人)招标编号:

(代理公司)招标编号:

( (略) )招标项目编号:

标段(包)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

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姓名:

2

技术负责人

姓名:

3

投标报价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9 %,

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4

安全施工费/安全生产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5

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6

工期

7

付款条件

8

质量标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

……

……

……

注:投标人填报工期、付款条件、质量标准内容时,如同意招标要求可直接填写“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粘贴处

提示:1、投标单位是法人的,单位负责人是指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投标单位是其他组织的,单位负责人是指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委托代理人行使相关职权应在授权委托范围及期限内,提醒授权委托期限尽量覆盖投标有限期。


二、授权委托书(有法人授权代理人时适用)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粘贴处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粘贴处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应在此提供银行电汇底单及《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如未提供银行电汇底单,以提供的中国兵器 (略) 《投标保证金支付回执》为准。

若采用银行保函,有效期应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参考格式如下。

北方 (略)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 参加 (项目名称)招标的投标,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 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 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或者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 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 7 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 。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若采用电子保险保函形式的, (略) 电子投标保险功能进行申办,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完成办理并生成加密保单,保险期限应涵盖投标有效期, (略) 在开标前15分钟自动开启解密并传输至评标系统;不需要在此提供凭证。

投标人《开户许可证》扫描件 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扫描件 如下: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一、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二、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 (略) 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三、施工组织设计编制

1.编制依据

2.总体目标(质量、工期、成本、安全、文明、环保等目标)

3.项目管理机构

3.1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

3.3项目经理等主要人员资格一览表

4.施工部署及施工方案

5.人力资源保证措施

6.施工机具及检测设备配备及保障措施

7.工程的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

8.安全保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9.环境管理体系及保护措施

10.质量保证体系与控制措施

11.其他(与评审有关的内容)投标人应认真对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评审表的评审内容编制投标文件,

四、附件格式


附表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工部位

备注


附表二: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台时数

用途

备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 (略) 络图

1. 投标人应递交 (略) 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 (略) 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 途

面 积(平方米)

位 置

需用时间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注:投标人应根据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投标人应根据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一)近年类似项目情况汇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买方名称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合同价格

项目概况及履约情况

备 注

1

2

3

...

注: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和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均填入此表。


业绩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承诺书

承诺书-1

致招标人:

我方参加贵方的投标项目,现向贵方郑重承诺:

我方无违法、违约和不良诉讼,没有处于投标禁入期内。经营状态良好,能为项目提供足够生产、流动资金,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贵方可在招标过程中随时调查、核实,如存在上述不良记录,我方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特此承诺。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时间: 年 月 日


承诺书-2

致招标人:

我方已仔细阅读贵方的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并完全理解。经认真研究,我方决定参加本项目投标,现向贵方郑重承诺:

1、我方将依法参与招投标活动,遵守贵方招标采购管理规定,我方声明:本次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的两年内,在参与北方 (略) 的采购活动中(含招标与非招标采购活动),不存在被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认定或视为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导致否决投标取消报价资格的情形,如有不实,自愿放弃本次中标资格。

2、我方承诺:自在北方 (略) 采购活动中被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认定或视为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导致否决投标(取消资格预审通过资格、取消报价资格)之日起,接受贵方取消我方参与贵方一切采购活动(含招标与非招标采购活动)资格两年。

3、我方将对贵方招标文件所涉及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会以任何形式传播和泄露。不违规获取贵方保密的采购活动相关信息,不与贵方工作人员合谋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其他违规操纵采购活动。

4、我方承诺在招标全过程中,我方无条件配合招标人对我方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地考察。一旦发生我方拒绝配合,或发现我方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造假或与真实情况不符等情况,则我方的中标资格自动取消,并承担相应责任。

5、如贵方有要求,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略) 签署合同。

6、如贵方有要求,合同履行过程中, (略) 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挂帅督导项目工期、质量、安全等相关事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时间: 年 月 日


承诺书-3

合规承诺书

本企业谨此向北方 (略) (“联合石化”)郑重承诺如下:

  1. 本企业承认并同意,完全遵守其开展业务所在地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内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是 (略) 华锦 (略) (“贵公司”)的书面既定政策。本企业承诺并保证,本企业不会采取任何可能违反其开展业务所在地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法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反贿赂或反腐败法律的行动,或使贵公司牵涉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动。
  2. 本企业清楚无误地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 (略) 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禁止:给予、提供或承诺贿赂;索要、同意收取或接受贿赂;以及贿赂外国或本国的官员。这些 (略) 制作并保存准确和 (略) 资产分配的账簿、记录和账目,并且制定并维持一套内部会计控制系统,足以合理保证交易是按照管理层的指示进行并得到适当的记录。为此,本企业承认并同意,会立即将任何违反或可能违反适用反腐败法 (略) , (略) 因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代理违反或潜在违反该等法律而造成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任何损失。
  3. 本企业承诺并保证:

6) 除本企业已根据本承诺书 (略) 披露的之外,本企业 (略) 相关事项的管理人员、股东/合伙人、代理或雇员目前均不是政府或国有企业或其任何机构、部门或执行机构或政党或公共国际组织的管理人员、代理或雇员,亦不是政府或政治职位的候选人,亦不是政府拥有的任何实体的代理、管理人员或雇员(“政府官员”)。如果本企 (略) 合作期限内有未披露的人员成为政府官员,本 (略) ,以便贵公司可以采取任何可能适当的预防措施和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单方解除合同)以确保遵守任何适用的反腐败法律,并在此保留相关权利。

7) 截至本承诺书出具之日,没有任何政府官员与本企业有关联,包括目前在本企业中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权益, (略) 之间的拟定协议/ (略) 根据该等协议将向本企业支付的款项中拥有任何法定或实益权益。此外,本企业保证,如果某一政府官员从本企业获得该等权益,本 (略) ,以便贵公司可以采取任何可能适当的预防措施和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单方解除合同)以确保遵守任何适用的反腐败法律,并在此保留相关权利。

8) 贵公司向本企业支付的任何报酬或提供的折扣完全出于本企业的利益,本企业不会向任何其他方转让或让与,且本企业不得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或在违反有关法规的情况下,代表贵公司向其他第三方支付任何款项。

9) 本企业及其代理均未以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为目的或者在违反有关法规的情况下, (略) 间的合同及该等合同拟议的行动承诺支付、将提出支付或将促使支付:(i)给任何政府官员,或为任何政府官员使用或使任何政府官员受益;(ii) (略) 提供商业业务优势的任何主体或实体,或为该等主体或实体使用或使其受益;(iii)作为预付款或补偿给其他主体,如果其知悉或有理由知悉该等款项的任何部分将直接或间接地由该等其他主体向任何政 (略) 提供商业业务优势的主体或实体支付,或偿还该等其他主体先前向任何政 (略) 提供商业业务优势的主体或实体支付的款项;或(iv)给任何其他主体或实体支付任何款项,而该等支付行为会违反对本 (略) 或其商品和/或服务的活动有管辖权的任何其他政府实体的法律或法规。

10) 为免疑义,本企业理解,贵公司并非禁止与政府机构、国有企业或政府官员的合作或付款,但前提是:

  1. 本企 (略) 相关事项的管理人员、股东/合伙人、代理或雇员如实披露与政府机构、国有企业或政府官员的关系本企 (略) 相关事项的任何管理人员、股东/合伙人、代理或雇员与政府机构、国有企业或政府官员的往来,以及向政府机构、国有企业、政府官员或第三方的付款均应当以正当商业利益为目的,符合相关合同约定,并遵守适用法律的规定。
  1. 本企业同时承诺并保证:

4) (略) 拟订立的合同,代表本企业行事的所有人员均未以腐败或其他不正当的方式向任何人(包括任何政府官员)给予、提供或承诺给予金钱或任何有价之物,以获得或保留业务或任何商业利益,例如经营业务的许可证或执照。本企业进一步保证,代表本企业 (略) 相关事项的所有人员均已遵守 (略) 签订的合同有关的所有适用法律。

5) 本企业及代表本企业 (略) 相关事项的所有人员目前均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管要求, (略) 签署之协议的整个合同期限内持续遵守该等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管要求。为此,代表本企业 (略) 相关事项的所有人员如有可能与政府官员或个人接 (略) 提供或影响商业业务优势的,本企业将提供书面证明,证明其遵守适用的反腐败法律, (略) 的要求及时提供额外的、令贵公司满意的该等证明。本企业承诺,本企业有适当资格的雇员代表 (略) 开展合作前或开展合作后及时签署合规证明(示范条款见附件一)。

6) 本 (略) 相关事项的任何雇员、管理人员、董事或间接所有人均不是政府官员或他们的直接家庭成员(直接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父母、以及兄弟、姐妹、子女等及其各自的配偶】),但已在本 (略) 披露的除外。 (略) 所订立的相关协议期限内,已披露信息发生变更, (略) (略) 可以采取任何可能的预防措施和行动(包括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以确保遵守任何适用的反腐败法律。

  1. 本企业进一步承诺并保证:

7) 如获悉或有理由怀疑任何有违反承诺书约定的行为,将立即采取适当的补救 (略) 。

8) 未经贵公司的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承诺书项下的权利或义务,亦不得在履行其在本承诺书项下的职责方面利用或雇用任何第三方或实体。

9) 在与贵公司维持合作关系的整个期间维持准确和完整反映其资产和交易的合理细节的账册和记录,并维持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确保所有交易均由管理层适当授权。此外,在有不当行为的可信指控或不当付款的合理怀疑时,贵公司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合理地查阅本企业的账册和记录中与本企业所提供相关服务有关的部分,本企 (略) 或贵公司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适当合理的合规审计和调查。

10) 本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设有有效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及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足以合理保证防止、发现并阻止违反任何适用的反腐败法律的行为。

11) 对本承诺书中的任何不遵守行为, (略) 在不给予任何赔偿的情况下有权单 (略) 已经签署的及未来可能签署的任何后续协议的事由。

12) 如果贵公司善意地认为本企业已违反或有意违反其在本承诺书中的任何陈述、保证和约定,贵公司有权立即终止与本企业已经签署的相关协议,并且不再支付任何未付款项,并有权要 (略) 退还任何已付款项。此外,如果本 (略) 因违反适用法律而被处以罚款、处罚或追缴利润,本企业 (略) 进行全面赔偿。

  1. 本企业特别承诺并保证:

4) (略) 间的相关商务合同签署之前及/或之后,根据贵公司不时之要求,在贵公司单方指定的期限内,依据贵公司制定的标准, (略) 完成对本企业的关于反腐败和反贿赂方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完成调查问卷、提供贵公司所要求的与尽职调查与筛查相关的任何必要的文件及材料、配合贵公司完成相关风险评估等。

5) 如发生下列情形的,贵公司与本企业签署的相关商务合同(“商务合同”)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如果在前述第(1)款的合规尽调过程中,贵公司依自身判断认为本企业存在任何合规问题,则贵公司有权中止(暂停)商务合同的履行,直到相关 (略) (略) 以书面形式进行豁免。 (略) 自身判断确认相关合规问题无法整改的,贵公司有权通知本企业终止商务合同的履行,且贵公司不承担据此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责任。
  2. 如 (略) 指定期限内完成 (略) 自身判断认为本企业已经无法按期完成尽职调查的,则贵公司有权视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延长尽职调查期限。如贵公司决定不予延长期限的,则贵公司有权终止商 (略) 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责任。如贵公司决定延长尽职调查期限的,本企业在延长期限内仍未能完成尽职调查的,贵公司有权终止商务合同的履行,且贵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责任。

6) (略) 因该等合同的中止和/ (略) 造成的任何及所有的损失( (略) 为实现自身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调查费、公证费、翻译费、律师费等)。此外,贵公司还依法享有依据法律规定及相关合同约定所享有的其他任何权利和救济。

7) 本企业在此确认,本承诺书中的所有条款 (略) 平等、充分协商和谈判而达成,并不属于任何一方的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即便一方先提出其自身版本的合同条款,也已经由双方的充分讨论和修改。

8) 本承诺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其解释。凡因本承诺书引起的或与本承诺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均由贵公司住所地有管辖 (略) 管辖。

9) 本承诺书自本企业盖章后立即生效。 (略) 以书面形式同意,否则对本承诺书中任何内容的变更均为无效。

承诺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供应商雇员和供应商聘请的第三方的合规证明-示范条款

本人证明,本人已收到北方 (略) (“联合石化”)关于遵守反腐败和反贿赂法律的政策,并熟悉其中的政策和程序,且本人同意在任何时候均遵守这些政策和程序。本人还熟悉所有禁止贿赂、回扣或以其他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业务或商业利益的适用法律。本人了解上述法律的规定,且同意遵守该等规定,且同意不采取任何可能导致 (略) 违反该等法律,特别是违反禁止贿赂、回扣和其他不正当商业行为的法律的行动。

本人在此确认,本人以及 (略) (略) 相关事项的任何人均未以不正当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中间人向政府雇员或官员、政党或其官员、政治职位候选人、公共国际组织成员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无论是公立的还是私营的)给予、提供或承诺给予任何有价之物,以获得业务或商业利益。本人进一步确认,如果本人得知或有理由得知任何该等付款、付款的提供或承诺, (略) 行事的人可能违反 (略) 的反腐败合规政策, (略) 相关负责人。 (略) 提出要求时至少每年完成一次合规证明。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信誉要求

投标人未被 (略) 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提供未被 (略)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图;(由评审委员会评 (略) 核查)

进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cn)→信用服务→失信被执行人→跳转至中国执行 (略) (http://**)进行查询(示例如下):



九、其他材料

1、承诺书;

2、项目经理无在建承诺书(参考格式附后)

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

4、其他资料

5、投标人认为有必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6、评标索引


1、承诺书

承诺书-1

致招标人:

我方参加贵方的投标项目,现向贵方郑重承诺,我方不存在以下情形: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人或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人或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被 (略)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cn)或 (略)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1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9)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2、项目经理无在建承诺书

致招标人:

我方参加的贵方的招标项目,现向贵方郑重承诺:

我公司选派担任贵方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 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建项目施工工程的项目经理,如存在承诺不实行为,我方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特此承诺。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时间: 年 月 日


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

1.公司名称: (盖单位章)

2.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

3.地址:

4.电话:

5.开户行

开户行名称:

账号:


4、其他资料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能力

备注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5、投标人认为有必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6、评标索引

投标文件应列出评审索引目录,列明投标文件与评标办法前附表一一对应的章节和页号

序号

条款名称

索引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

……

……

……

,辽宁, (略) ,大洼区, (略) ,海淀区,盘锦,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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