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2期)

浙江 - 湖州 招标公告 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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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抽检发现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核查处置,其中涉及我县生产经营单位4家,现将相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略) 销售不合格印度风味飞饼(调味面制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日,市场监管部门对 (略) 销售的印度风味飞饼(调味面制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浙江 (略) 检验,发现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为0.85g/100g,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要求(≤0.25g/100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浙江 (略) (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杭州站)复检,复检结果为0.36 g/100g,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于**日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产品在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过氧化值超标的印度风味飞饼(调味面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上述批次印度风味飞饼(调味面制品)已全部销售,且已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安吉陈陈水产商行销售不合格鳊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日,市场监管部门对安吉陈陈水产商行销售的鳊鱼进行监督抽检,经安吉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发现恩诺沙星项目为248μg/kg,不符合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要求(≤100μg/kg);培氟沙星项目为8.18μg/kg,不符合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要求(≤2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于**日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产品在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鳊鱼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单据和其他资料,陈述事实,态度良好,符合《 (略) 场监督 (略) 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0.8元;2.罚款500元,罚没款总计600.8元,上缴国库。

三、 (略) 场张慧成销售不合格鳊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日,市场监管部门对 (略) 场张慧成销售的鳊鱼进行监督抽检,经安吉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发现恩诺沙星项目为587μg/kg,不符合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要求(≤100μg/kg);培氟沙星项目为5.3μg/kg,不符合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要求(≤2μg/kg);磺胺类(总量) 项目为379μg/kg,不符合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要求(≤100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于**日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产品在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略)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鳊鱼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单据和其他资料,符合《 (略) 场监督 (略) 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5元;2.罚款3000元,罚没款总计3035元,上缴国库。

四、安吉递铺王虎副食品商行销售不合格川卤花生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日,市场监管部门对安吉递铺王虎副食品商行销售的川卤花生进行监督抽检,经浙江 (略) 检验,发现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为587μ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于**日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产品在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略)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使用不得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川卤花生的违法行为。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鉴于当事人上述批次川卤花生已全部销售,且已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 (略)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

**日



*-60424-571-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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