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抽检发现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核查处置,其中涉及我县生产经营单位2家,现将相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略) 销售不合格牛蛙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日,市场监管部门对 (略) 销售的牛蛙进行监督抽检,经浙江 (略) 检验,发现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为3.91μg/kg,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于**日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使用国家禁止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单据和其他资料,陈述事实,态度良好,依据《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7.5元;2、罚款人民币1500元。罚没款共计1707.5元,上缴国库。
二、安吉杭 (略) 销售不合格酥糖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日,市场监管部门对安吉杭 (略) 销售的酥糖进行监督抽检,经浙江 (略) 检验,发现霉菌项目为1200CFU/g,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150CFU/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于**日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单位营业执照和该批次酥糖的进货凭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单,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充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