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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泉州台商投资区 (略)
申请人地址: (略) 台商投资区滨湖南路大创商厦10楼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4条规定的条件、标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准予你(单位)依法从事下列活动:
确因泉州台商投资区 (略) 滨湖南路管道修复工程施工需要,同意你单位临时占用滨湖南路(X353)起点桩号K0+100至终点桩号K5+150右侧辅道及人行道进行雨污水管道修复施工,涉及修复点位详见附件。施工结束后由你单位负责修复,施工许可期限为**日至**日。
实施本许可事项,涉及占用公路路产的赔补偿费用,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申请表上邮箱查收相关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相关费用。
如在确定的时间内未按许可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将撤销本许可。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