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某单位的副食供应采购项目需求公示

北京 - 延庆区 招标公告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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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某单位的副食供应采购项目需求公示

(2024-JJ14-W1008)

我部拟对延庆某单位的副食供应采购项目按照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采购,现将该项目采购需求公示如下,欢迎广大供应商提出意见或建议。

  • 项目名称: 延庆某单位的副食供应采购
  • 项目编号: 2024-JJ14-W1008

三、项目预算: 200万元

四、技术要求:

(一)需求目标

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副食品供应服务,服务期1年,每季度按标准要求对供应商进行1次履约考评,第1年前3季度考评优秀、单位满意度均达到85%以上的供应商,可续签1次合同,合同期内累计2次考评满意度低于70%的供应商,应当终止与其签订的供货合同。需供应副食具体包括:果蔬类、肉类、水产类、禽蛋类、干货调料及豆制品类、牛奶饮品类等。

(二)适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

《鲜(冻)畜、禽产品》(GB2707-2016)

《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GB/T9959)

《畜禽肉水分限量》(GB18394-2020)

《鲜、冻肉生产良好操作规范》(GB/T20575-2019)

《鲜、冻胴体羊肉》(GB/T9961-2008)

《鲜、冻分割牛肉》(GB/T17238-2008)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20941-2016)

《鲜蛋卫生标准》(GB2748-2003)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GB2762-2012)

《复合调味料》(GB31644-2018)

《灭菌乳》(GB25190-2010)

(三)技术指标

1.果蔬类:

蔬菜:色泽鲜艳,拥有各自品种典型颜色和各自品种典型形状、表面光洁、成熟度适中,尺寸较为均匀,食用味道正常,肉质符合各自特征;无腐烂、无异味、无干瘪、无枯黄叶、无畸形、无裂痕、无糠心、无病叶、不带泥土杂质、无病虫害和明显机械伤等,达到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标准,农药残留和微生物指标要符合国家标准。允许葱、青蒜类保留干净须根,葱、蒜、韭菜不带老叶,有较好的色泽和新鲜度,没有腐烂、泥沙或农药等化学药物超标现象。实际供应蔬菜种类包含但不限于土豆、黄瓜、芹菜、冬瓜、青椒、番茄、大白菜、小白菜、茄子、花菜、胡萝卜、洋葱、蒜苗、上海青等。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符合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3-2021)要求。

水果:表面有光泽,色泽鲜艳,体积中大且较为均匀,每种水果具有其特有的香味,味甜而纯正,无其他异味,果形具有各自品种典型性状,成熟度高,水分足,表面无刀伤,磕碰伤,磨伤,水锈,病虫害和霉斑等。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符合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3-2021)要求。

2.肉类:

猪肉:肉质新鲜、色泽鲜艳,红色均匀,脂肪乳白色,柔软,无油腻味,纤维清晰,有坚韧性,指压后凹陷立刻修复,外表湿润,外表微干或有风干膜,不黏手,具有鲜猪肉固有的气味,无异味,厚度3-4厘米,白中透淡红色,肉面平整,四周见花,肥瘦共五层,不带筋络和肥膘,肌肉呈淡红色或灰红色;切面肉质紧密,富有弹性,质感新鲜,指压后凹陷能立即复原,不得为老母猪肉、注水肉、米猪肉、病(死)猪肉及含有瘦肉精的猪肉。实际供应猪肉种类包含但不限于前后腿肉、纯瘦肉、五花肉、通排、龙骨块、里脊肉、猪头肉、大肠、猪肝、猪心、猪耳、猪皮等。符合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2707-2016)、《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GB/T9959)、《畜禽肉水分限量》(GB18394-2020)、《鲜、冻肉生产良好操作规范》(GB/T20575-2019)等相关国家标准。

牛羊肉:色泽正常,无异味,无注水,肌肉红色均匀、有光泽、脂肪白色或微黄、肌肉外表微干或有风干膜、或外表湿润、不粘手、肌肉结构紧密、有坚实感、肌纤维韧性强、包装完好。牛肉整体形状良好,款厚度适中,肌肉发育完整,皮下脂肪较均匀,腰部切面上,肌肉间脂肪纹理明显,肉质紧密。色泽良好,弹性较好。符合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畜禽肉水分限量》(GB18394-2020)、《鲜、冻肉生产良好操作规范》(GB/T20575-2019)、《鲜、冻胴体羊肉》(GB/T9961-2008)、《鲜、冻分割牛肉》(GB/T17238-2008)等相关国家标准。

3.水产类:

水产品鲜品要求个体完整、体表卫生洁净且无伤痕,如鱼产品眼球饱满、腮丝清晰鲜红、粘液透明有光泽,虾、蛤蜊等为活物等。执行技术标准要求为:符合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0941-2016)要求。

4.禽蛋类:

新鲜保质,蛋形正常,无细菌、重金属超标,无抗生素、农药残留等有害物质。具有禽蛋固有的色泽,蛋壳清洁、无破裂,打开后蛋壳凸起、完整、有韧性,蛋白澄清透明、稀稠分明,无杂质,具有固有的气味,无异味。符合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蛋卫生标准》(GB2748-2003)、《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GB2762-2012),符合相关微生物限量。

5.干货调料及豆制品类:

无霉变和虫蛀鼠咬现象,色泽正常,无臭味,货品新鲜,无三无产品,货品在保质期以内,外包装清洁卫生、无破损,包装上的商品名称,生产日期,厂址,规格,质保期等信息与内容物相符,标识清晰,批次号清楚,经食品检验检疫合格,调料成分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质量达到国家行业品种标准要求,种类齐全。实际供应干货调味及豆制品种类包含但不限于:八角、花椒、胡椒、味精、鸡精、食盐、料酒、酱油、醋(白醋或陈醋)、豆瓣酱、红豆酱、辣椒面、卤水豆腐、千叶豆腐等。符合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调味料》(GB31644-2018)要求。

6.牛奶饮品类:

牛奶(含袋装):质量达到国家行业品种标准要求,色泽为乳白色或稍带微黄色,呈均匀的流体,无沉淀、凝块和机械杂质,无粘稠和浓厚现象,具有鲜乳独具的纯香味,无任何异味。符合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要求。供应时间距生产日期不能超过7天。

酸奶(含袋装):质量达到国家行业品种标准要求,色泽均匀一致,原味酸奶呈乳白色或微黄色,凝乳均匀细腻,无气泡,允许有少量黄色脂膜,有清香、纯正的酸奶味。符合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要求。供应时间距生产日期不能超过7天。

(四)服务要求

1.运输方式:对肉类等需冷藏运输的产品,运送车辆为具备冷藏保鲜功能的冷链车。专人专车配送,运输车辆应保持卫生清洁,满足食品卫生防疫要求。

2.监督管理:中标供应商须无条件接受采购单位日常量化监管制度措施,若不执行时采购单位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

(五)验收标准、方法

供应商将副食品送达到指定地点卸货后,由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双方共同办理到货验收手续,未见到货物不予验收。验收时供应商必须出具此批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要求手续并加盖公章。由采购单位验收小组验收副食品数量、质量。验收完成后双方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验收单第一联由采购单位持有,供应商留存持第二联,验收单为结算依据。

1.供应商送达的货品,由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双方共同负责验收,供应商供货当日应按要求附带相应检验、检疫等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供货明细表(必须包含品名、数量、规格、价格、及其他必要事项)。发现与要求不符的货物采购单位不予接收,供应商须及时退换货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2.验收标准、方法由采购单位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需求质量技术标准制定;

3.供应商须对所提供的商品需定期送至采购单位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以上费用由供应商承担,且采购单位不定时的进行抽检;

4.质量标准:具体参照本文件质量技术标准要求;

5.供应商按采购单位要求所供的精加工半成品(如肉切丝切片等), (略) 场价格及对应品类中标结算率执行;

6.供应商所供应的商品的物资数量不得短缺,质量必须通过检验合格,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以劣充优,不得有过期、变质霉烂和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商品;

7.供应商应保证提供的副食品已经相关食品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副食品,是健康无污染及不含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剂的,并完全符合采购计划中规定的数量、质量、品种要求;

8.供应商承诺提供的副食品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标准(强制或推荐)、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相应的食品质量要求的标准;

9.供应商不得将副食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供应商履行;

10.当日副食品配送应有相应的货物清单(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保证向采购单位提供的副食品清单是清晰的、正确的、完整的。采购单位在清点供应商提供的副食品清单时若发现缺失、错误或无法辨认时,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单位通知后尽快予以补足或更改;

11.因供应商送货晚点、货物质量问题、货物更换不及时等因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12.供应商未经采购单位同意未按协议组织配送造成采购单位不能正常开展生活保障,视为供应商违约,采购单位有权要求中止协议并赔偿当日份副食供应金额的损失。

五、经济要求:

(一)报价要求

1.上架商品报价:本项目采取费率报价(%)方式(1)果蔬类、肉类、水产类、禽蛋类、干调类、饮品类等6类采购货物品目以每月最后一 (略) 延庆 (略) 场公布平均价格作为参考, (略) 延庆 (略) 场可报出价格的品目均按参考价进行下浮,并保留2位小数(例:如下浮10%报价时填写90.00%即可)。

2.未上架商品报价: (略) 延庆 (略) 场上未涉及的副食品类必 (略) 延庆区康庄镇百品尚购 (略) 场价进行下浮,优惠比例应当不 (略) 场零售价的10%,并保留2位小数(例:无优惠报价时填写90.00%,如有优惠在90%的基础上进行下浮,例如89.00%、88.05%、87.00%等)。

(二)交付时间和地点

1.交付时间:供应商于每日按照采购单位计划需求,于采购单位约定时间前将货物送达,须送到采购单位指定的地点,由采购单位组织验收。如遇采购单位重大保障及其他应急情况,供应商应按采购单位指定地点和时间进行供货保障。

2.交付地点: (略) 延庆区或重大任务临时保障地点。

(三)交付时间和地点

不支付预付款。采取月份结算方式,每月汇总货物价格,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由供应商出具发票和销货清单,采购单位办理结算,货款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到供应商账户。在结算过程中出具虚假发票、不完整支付凭证和不真实文件资料的供应商,将被取消。

(四)违约处理

1.数量违约处理。发现供应商配送的副食品存在比预约计划短少5%以下,应要求供应商按实际验收数量结算;若短少5%以上,应要求供应商及时予以补足,补足部分不计入结算。如发现未按要求的数量供货,情节较轻的,每个品种处罚1000元;存在主观故意造成短少或不予补足数量,影响采购单位正常保障情况时:①第一次发现,扣除伙食单位当日10%的货款和10%的履约保证金,采购单位向供应商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处理;②第二次发现,扣除伙食单位本周10%的货款和20%的履约保证金,采购单位向供应商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给予严重警告处理;③第三次发现,扣除伙食单位当月10%的货款和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立即终止合同,且2年内不得参与采购单位副食品招投标。

2.质量违约处理。供应商承诺提供给采购单位的副食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附带法定检验机构合格证明。发现供应商配送的副食品存在以次充好、霉烂变质、伪劣假冒、过期、农药残留及其他污染物超标等质量问题,应要求供应商及时予以更换。如供应商存在更换不及时,情节较轻的,每个品种处罚2000元;存在主观故意、不予更换或者没有履行好检验职责,影响采购单位正常保障请况时:①第一次发现,扣除伙食单位当日10%的货款和10%的履约保证金,采购单位向供应商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处理;②第二次发现,扣除伙食单位本周10%的货款和20%的履约保证金,采购单位向供应商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给予严重警告处理;③第三次发现,扣除伙食单位当月10%的货款和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立即终止合同,且2年内不得参与采购单位副食品招投标;④因副食品质量不达标引起食物中毒,由供应商负全责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永久取消参与采购单位副食品招投标资格。

3.服务违约处理。存在供应商消极应付、未按时送达采购单位,未按要求供货的情况,除要求供应商尽快送达外,根据发生情况处理,情节较轻的,每次处罚2000元;情节严重、影响采购单位正常保障的:①第一次发现,扣除伙食单位当日5%的货款和10%的履约保证金,采购单位向供应商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处理;②第二次发现,扣除伙食单位本周5%的货款和20%的履约保证金,采购单位向供应商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给予严重警告处理;③第三次发现,扣除伙食单位当月5%的货款和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立即终止合同,且2年内不得参与采购单位副食品招投标。

4.其他违约处理

(1)未经采购单位审批,私自更换送货人者,第一次处罚1000元,第二次处罚5000元,累计三次者,取消供货资格,终止履行合同。

(2)未及时出具《副食品采购验收单》或填写不规范者,第一次处罚200元,第二次处罚2000元,累计三次者,取消供货资格,终止履行合同。

(3)未向采购单位申报,私自受理其他人申报且配送货物者,拒收货物并处罚5000元,累计三次者,取消供货资格,终止履行合同。

(4)配送违禁食品(如禁用添加剂等),每个品种处罚5000元,累计三次者,取消供货资格,终止履行合同。

(5)配送非食堂用品(如烟、酒和个人用品及物品等),每个品种处罚5000元,累计三次者,取消供货资格,终止履行合同。

(6)对采购单位拉拢行贿、请吃请喝请玩且送礼者,每次处罚5000元,累计三次者,取消供货资格,终止履行合同。

(7)抽检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检测项目者,拒收并每次处罚3000元,累计三次不符合者,取消供货资格,终止履行合同。

(8)未按时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者,处罚200元/天,超出规定时间3天未提供报告者,取消供货资格,终止履行合同。

六、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供应商一般资格条件设定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3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场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4.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www.http://**)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http://**.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二)特殊资格条件设定

1.投标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2.投标供应商在采购单位周边具备承担本项目副食品供应所需要的实体经营场所或库房、中转仓、食品加工基地等技术能力和工作条件。

七、意见反馈方式

如对本项目采购方式、特殊资格条件要求、技术参数要求、商务要求、预算金额等有意见或建议,请将相关材料逐页加盖公章后于公示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我部,逾期不予接受。

(一)需提供以下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1套: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可以为三证合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需求公示意见建议反馈表(具体格式详见附件1)。

(二)提交方式:

1.在公示期内,将上述材料扫描制成一个PDF格式文件连同Word电子文档一起,压缩到一个压缩包内,发电子邮件至:

*@*63.com。压缩包的文件名为“公司简称-W1008-需求公示意见建议 ”。同时发送提醒查收的短信至*。

邮件主题:与文件名称一致。

邮件内容:列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不符合要求的提交方式有可能被拒绝接受。

八、其他要求

1.供应商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渠道实名提出意见建议,其意见建议应当有具体的意见建议事项、理由和修改建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的质疑,匿名意见建议不受理。

2.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部论证完善需求参数要求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对收到的意见建议,我部将不作书面回复。

3.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九、本采购项目相关信息在《军队采购网》(www.http://**)上发布。

十、采购机构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张助理

移动电话: * 0313-*

联系邮箱: *@*63.COM

, (略) ,延庆区,上海,0313-,0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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