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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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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内环办〔2021〕19号)、《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士壤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通环固废字〔2021〕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伊金霍洛旗中心城区23-01地块(以下简称“地块”)位 (略) 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阿镇永盛街南、永安街北、滨海西路西、伊克淖路东,规划占地面积82137m2,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中心点坐标为E109°47"30.973",N39°33"50.624"。
伊金霍洛旗中心城区23-01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第一阶段调查。经查阅地块及周围历史卫星影像图,咨询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 (略) 生态环境局伊金霍洛旗分局、附近居民等,调查地块、相邻地块及周边地块历史上不存在工矿企业、规模化养殖场,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使用和处置,不存在各类槽罐内的物质和泄漏、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理、管线与沟渠泄漏,无可能的污染源。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的要求,本项目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不需要开展第二阶段污染调查工作。
综合上述,调查地块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调查报告链接:http://** 提取码:cay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