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关于桓仁镇前进街06组0幢0单元108号(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辽宁 - 本溪 拍卖转让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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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详情

拍卖公告

(略) 南 (略) 将于**日10时至**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对以下标的物按现状依法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桓仁镇前进街06组0幢0单元108号。建筑面积700平方米。

评估价:191.4535万元,起拍价:134.01745万元,保证金:13万元,增价幅度:1000元(及倍数)。

注:

1、标的物以实物为准。标的物面积最终以房地产权证原件、国土房管部门实测为准若与本公告载明的信息有出入,拍卖成交价不作调整。

2、标的物详情请参见评估报告书及标的调查情况表(仅供参考),以标的物现状及实际交付为准。

3、标的物成交后涉及房地产过户情况及税费金额,请意向竞买人到当地相关部门仔细核实查验,谨慎参与竞买。因未对标的物进行详细查验、了解拍卖标的现状及相关手续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4、标的物无购买凭证、产品质量保证书、说明书及相关配套配件,法院及辅助机构不做正品及功能的保证请意向竞买人慎重考虑。

5、拍卖标的以实物现状进行拍卖。拍卖成交后,标的外观、结构、规格型号、功能及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因未对标的物进行详细查验、了解现状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 (略) 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略) 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如竞买人不符合相关规定,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如竞买无效或无法办理资产权属转移等相关法律责任。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 (略) 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 (略) 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 (略) 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略) 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本院已委托辽宁 (略) 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辽宁 (略) 安排)。

辽宁 (略) 咨询电话:*、024-* 。

自即日起至**日15时止(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网络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无人报名或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买人方可竞得标的物。若本标的物有优先购买权人,优先购买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网络拍卖平台及线下辅助机构不承担瑕疵保证。

特别提示:

1、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并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了解欠费、限购、权属变更及权属变更流程、费用等事宜。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标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责任自负。

2、拍品明细见评估报告明细表。提供的清单仅供参考,现场实物与清单不符时,以拍品交付实物现状为准,但成交价不作调整。

3、标的物现存的和潜在的实物及法律上的瑕疵、在过户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等事宜由竞买人自行了解。有权机关确认的标的物信息与本次司法拍卖披露的信息不一致的,以有权机关确认的信息为准,但拍卖成交价不做调整。

4、房屋户口不在执行范围内,请竞买人自行向主管职能部门查询。在过户过程中因防疫防控、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办理过户的,待上述情况解除后办理。因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而不能过户、不能取得所有权证书等产权证明风险,本院、网络拍卖平台及线下辅助机构不承担担保责任,不负责处理以上事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5、法院、网络拍卖平台及线下辅助机构对拍卖标的的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完整性等不作任何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拍卖标的仅限于标的的本身,请竞买人仔细察看拍品现状,拍卖成交后发现任何数量及质量问题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且拍卖成交价不做任何调整。

6、本标的物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交付时的现状为准。本院对标的标的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7、本次拍卖的标的面积是否包含改建、超建、赠送等附属面积,以议价、询价或评估说明为准。标的改建、超建及设施损坏等情形,请竞买人自行了解,法院不就以上情况承担责任。设施损坏的修复、超建拆除整改、改建的恢复原状等风险及上述情况所涉及的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8、拍卖标的所属土地相关信息由竞买人自行了解。标的土地性质及是否需要补缴费用、具体补缴流程及金额请竞买人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调查确认。

9、竞买人竞买成功后,拍卖标的如存在占用情况,本院将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腾空,具体时限不能确定。

10、成交后标的物移交时的数量、质量等与《评估报告书》及网站上传信息描述不相符时,则以移交时的现存实物为准,若有误差,不影响资产拍卖成交价格。

1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得因标的物存在权属证书不全、查封担保抵押纠纷和移交、办证过户等过程中产生的任 (略) 、线下辅助机构提起诉讼,买受人自行承担标的物拍卖成交后的一切风险和法律责任。

七、拍卖成交的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 (略) 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及移交手续。具体手续及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自行到相关单位查询确认。如标的暂不具备办理权属变更条件,买受人需待办理条件符合时再自行办理。

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对于法律规定有明确规定承担主体的,由相应的主体承担;法律明确规定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涉税款项由买受人在办理手续时先行垫付,在买受人领取拍卖成交裁定书之日起1 (略) 提交退款申请,并附上有关缴费凭证原件,本院审核后退还买受人,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买受人放弃退还已垫付的税费。因房产不能办理产权或变更登记等原因无法缴纳的,不予办理退税费手续。

对于未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由买受人承担。与涉税款项无关的其他欠缴的费用(如水、电费、物业费、采暖费等所有的欠费)以及未明确缴费义务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若买受人成交后需将设备拆除搬离现场,拆除及装卸、运输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和安全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自行搬迁时不得损坏其他设施设备。若有损坏自行赔付。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 (略) 联系。

九、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及京东网络拍卖平台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 (略) 南 (略) 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日10时 (略) 南 (略) 指定账户( 户名: (略) 南 (略) 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 (略) 分行本钢支行南芬分理处;账号:*8818,开户联行号:*。填写缴款单时,请在备注栏注明本案执行案号:(2024)辽0505执恢29号。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 (略) 发布的拍卖须知。

重要提示:依照《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 (略) 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按照此项规定,向京东交纳保证金参拍的竞买人,京东需在确认其保证金到账之后,方能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

由于竞买人注册账户、实名认证、开通网银、竞买人的开户银行向京东转账均需时间,为确保交纳的保证金能够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到账,拍卖标的保证金金额在1000万及以上的,或企业参与竞买的,建议请竞买人在开拍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办理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如因竞买人未能及时完成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导致京东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略) 与京东平台均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京东司法拍卖服务热线:*。

十一、依照《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京东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

竞买人请务必仔细阅读拍卖须知。此公告也用于公示通知本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抵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其他债权人等所有相关利害关系人,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辽宁 (略) 咨询电话: 024-*

监督电话:024-*/ (略) (略)

京东技术咨询电话:*

联系地址: (略) 南 (略) 法官电话:*

邮编:*网址http://**此公告在“京东网”上发布。

(略) 南 (略)

二0二四年七月五日

暂无修改记录
, (略) ,南芬区,本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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