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抚远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佳环罚〔2024〕抚远03号

黑龙江 - 佳木斯 审批公示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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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罚〔2024〕抚远03号

闫**:

公民身份证号:*********

地址: (略) 寒葱沟镇良种场村

我局于**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闫**废品收购站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经营活动。现场发现压块废机油桶500公斤,未压块废机油桶170公斤,共计670公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当事人违法事实)。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当事人违法事实)。

3.电子执法证复印件一份(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身份)。

4.现场检查照片一份(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闫**废品站违法行为)。

5.检定证书一份(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 (略) 黑瞎岛 (略) ,证明内容:闫**废品站危险废物重量)。

6.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信息,闫**废品站工人身份信息)。

7.环保行政处罚辅助计算结果表一份(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违法行为裁量认定。

8.称重数量计算单一份(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闫**,证明内容:闫**废品站危险废物重量)。

9.承诺书一份(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闫**,证明内容:保证不再继续违法行为。)

10.危险废物清单一份(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闫**废品站危险废物重量。)

1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一份(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闫**废品站危险废物类别。)

12.检定证书一份(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闫**废品站危险废物重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 (略) 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1情节:涉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情况:暂未处置。危险废物数量:不足1吨。2违法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3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次。4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个体(自然人),补救措施(无),改正态度(立即改正),修正金额:**万元整(¥*元整)。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元整)。

我局于 **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4〕抚远03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自2024 年06月12日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该权利。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佳木斯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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