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第三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抽取到以下部分产品不合格,现将风险控制与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贵 (略)
**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广州检验 (略) )对贵 (略) 销售的“饮用天然富锶型山泉水”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饮用天然富锶型山泉水”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指标超标(指标标准:n=5,c=0,m=0,实测值:未检出;8;1;1;未检出),并于**日出具《检验报告(NO:食安**82)》,判定该批次的“饮用天然富锶型山泉水”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日,当事人生产“饮用天然富锶型山泉水”(18L/桶)200桶。**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广州检验 (略) 对当事人生产的“饮用天然富锶型山泉水”(18L/桶)抽取7桶用于检验,经检验,该样品的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余193桶在同日批发给新天寨水站销售完毕,涉案饮用水生产成本3元/桶,批发价6元/桶;抽样的7桶按12元/桶销售,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该批次饮用水货值金额1242元,共获利642元。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生产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把关机器设备性能。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监处罚〔2023〕0089号)
二、乌当区周元林豆米火锅店
**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州博联 (略) )对乌当区周元林豆米火锅店经营使用的餐具“饭碗”、“筷子”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的“饭碗”、“筷子”大肠菌群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并于**日出具作出《检验报告(NO:SP*、NO:SP*)》,判定该批次的“饭碗”、“筷子”为不合格产品。
(一)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清洗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加强清洗程度。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02-08-18-01号)。
三、贵阳乌当聚三香火锅店
**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州博联 (略) )对贵阳乌当聚三香火锅店经营销售的“腊肉”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腊肉”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799),并于**日出具《检验报告(NO:SP*)》,判定该批次的“腊肉”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的“腊肉”是**日 (略) 场购进,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销货清单和检测报告。该批次不合格“腊肉”当事人共购进3kg;进货价46元/kg。其中抽样购买1.16kg,销售价格为70元/kg,销售金额81.2元;剩余的1.84kg全部作为火锅的配菜使用,销售价格28元/份,每份大概3两,共计12份,销售金额336元。销售总金额417.2元,违法所得417.2元。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进货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监处罚〔2023〕第0094号)。
四、贵阳乌当宝林餐馆
**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州博联 (略) )对贵阳乌当宝林餐馆经营使用的餐具“筷子”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的“筷子”大肠菌群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并于**日出具作出《检验报告(NO:SP*)》,判定该批次的“筷子”为不合格产品。
(一)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清洗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加强清洗程度。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05-09-07-01号)。
五、乌当区糯言餐饮店
**日,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 (略) 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乌当区糯言餐饮店经营使用的餐具“自消毒餐具(小碗)”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的“自消毒餐具(小碗)”大肠菌群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并于**日出具作出《检验报告(NO:XBJ*07 )》,判定该批次的“自消毒餐具(小碗)”为不合格产品。
(一)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清洗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加强清洗程度。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05-09-09-01号)。
六、乌当区申修琴剔骨鸭餐饮店
**日,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 (略) 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乌当区糯言餐饮店经营使用的餐具“自消毒餐具(饭盆)”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的“自消毒餐具(饭盆)”大肠菌群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并于**日出具作出《检验报告(NO:XBJ*08 )》,判定该批次的“自消毒餐具(饭盆)”为不合格产品。
(一)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清洗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加强清洗程度。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01-09-12-01号)。
七、乌当区桂贤果蔬店
**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对乌当区桂贤果蔬店销售的“小米辣”进行了抽样检验,“小米辣”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05,实测值为0.078),并于**日作出编号为NO:DBJ*15的《检验报告》,判定该批次的“小米辣”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日,当事人向供应商贵州凤 (略) 购进小米辣(购进日期为**)10斤,购进金额为35元,销售单价5元/斤。**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现场送达以上涉案批次食品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不合格)时,以上涉案批次食品已销售完,销售金额共计50元。当事人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对涉案食品已张贴公告实施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进货渠道把关。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监处罚〔2023〕第0124号)。
八、乌当区叶森润冷冻食品经营部
**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 (略) 产品质 (略) )对乌当区叶森润冷冻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精品羔羊(调理)”进行抽样检验,该批次的“精品羔羊(调理)”经检验鸭源性成分项目指标超标(产品未明示应不得 检出,实测:检出)?于**日出具《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X*号F)》,判定该批次的“精品羔羊(调理)”为不合格产品。
(一)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进货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风险监测,不予处罚。
九、贵州 (略)
**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 (略) 产品质 (略) ),对贵州 (略) 生产的“香素油辣椒”进行了抽样检验,“香素油辣椒”经检验邻苯二*酸二*酯(DBP)项目指标超标(参考值≤0.3实测值为2.33),并于**日出具《检验报告(NO: 【黔】质检第X*号F)》,判定该批次的“香素油辣椒”为不合格产品。
(一)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储存、盛装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把关储存、盛装方式。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风险监测不予立案。
十、贵州老 (略)
**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 (略) 产品质 (略) )对贵州老 (略) 生产销售的“鸡*油辣椒”、“花生油辣椒”进行抽样检验,该批次的“鸡*油辣椒”经检验邻苯二*酸二*酯(DBP)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3,实测值为1.87);“花生油辣椒”经检验邻苯二*酸二*酯(DBP)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3,实测值为1.35),并于**日出具《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X*号F、NO:【黔】质检第X*号F)》,判定该批次的“鸡*油辣椒”、“花生油辣椒”为不合格产品。
(一)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储存、盛装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把关储存、盛装方式。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风险监测,不予处罚。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