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23—2035年)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

新疆 - 塔城 审批公示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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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详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5月,受塔城地区沙湾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新疆格润特 (略) 承担了沙湾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23-2035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中的相关规定,对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具体见附件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本规划被征求意见的对象包括可能受到建设项目直接影响的公众。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http://**。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向指定地址发送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表关于该规划及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

(一)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塔城地区沙湾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单位联系人:姬忠

(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名称:新疆格润特 (略)

单位地址:新 (略) 水磨沟区安居南路802号鸿瑞豪庭4栋11层1单元1107室

单位联系人:田工

单位联系方式:0991-*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公示公众信息反馈的时间自公示之日起,共10个工作日。

六、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在本信息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我单位或者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塔城地区沙湾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日


信息来源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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