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2024年永春县吾峰镇吾西村乡村绿化提升采购项目 | ||
品目 | 服务/农林牧渔服务/林业服务/其他林业服务 | ||
采购单位 | 永春县吾峰镇吾西村村民委员会 | ||
行政区域 | 永春县 | 公告时间 | 2024年09月14日 15:33 |
获取采购文件的地点 | 永春县桃城镇湖滨路213号 | ||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 2024年09月18日至2024年09月20日 每日上午:8:00 至 12:00 下午:14:30 至 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预算金额 | ¥5.*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周先生 | ||
项目联系电话 | 0595-* | ||
采购单位 | 永春县吾峰镇吾西村村民委员会 | ||
采购单位地址 | 永春县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张先生 * | ||
代理机构名称 | (略) 中福 (略) | ||
代理机构地址 | (略) 永春县桃城镇湖滨路213号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周先生 0595-* |
项目概况
2024年永春县吾峰镇吾西村乡村绿化提升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永春县桃城镇湖滨路213号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9月23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FQZCG*
项目名称:2024年永春县吾峰镇吾西村乡村绿化提升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5.*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5.*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采购一览表
合同包号 | 项目名称 | 服务期限 | 服务内容及要求 |
一 | 2024年永春县吾峰镇吾西村乡村绿化提升采购项目 | 一年 | 详见谈判文件采购内容及要求 |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谈判供应商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能力提供本次谈判货物及服务的供货商;
2、谈判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9月18日 至 2024年09月20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永春县桃城镇湖滨路213号
方式:现场购买
售价:¥1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9月23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永春县桃城镇湖滨路213号
五、开启
时间:2024年09月23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永春县桃城镇湖滨路213号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谈判邀请书(略) 中福 (略) 受永春县吾峰镇吾西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以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以下项目的采购活动,现欢迎受邀的供应商(福建 (略) 、 (略) (略) 、 (略) (略) )参加谈判。
一、项目编号:ZFQZCG*
二、项目名称:2024年永春县吾峰镇吾西村乡村绿化提升采购项目
三、谈判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谈判供应商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能力提供本次谈判货物及服务的供货商;
2、谈判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四、本项目最高控制价:人民币57154.00元(大写*万*仟*佰***元整)。
五、谈判文件发售时间:2024年09月18日起至2024年09月20截止。谈判供应商应在谈判文件对外发售时间内, (略) 中福 (略) 购买谈判文件。逾期或未购买谈判文件的,其谈判将被拒绝。每天上午8:00~12:00时,下午14:30~17:30时(北京时间);谈判文件售价100元。售后不退。不接受未按规定要求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参与谈判。
六、提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09月23日09:30时(北京时间)。
七、谈判时间:2024年09月23日09:30时(北京时间),届时请谈判代表出席谈判会;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八、谈判文件发售地点、谈判响应文件提交及谈判地点:永春县桃城镇湖滨路213号。
九、凡对本次谈判有疑义的,请以信函、电话、传真或来人与我司联系,联系人:周先生 0595-*,采购人:张先生 *。
十、有关本项目谈判的相关信息(包括竞争性谈判文件若有修改)均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通知,请各谈判供应商关注。
十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略) 中福 (略)
二0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永春县吾峰镇吾西村村民委员会
地址:永春县
联系方式:张先生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略) 中福 (略)
地 址: (略) 永春县桃城镇湖滨路213号
联系方式:周先生 059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先生
电 话: 0595-*